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审批

28.04.2015  20:00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审批



   实施机关
  云南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审批依据
  1.《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29号)第三条:“国家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进口、销售、安装和使用实行许可证制度。生产、进口、销售、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许可的条件,由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规定。
  2.《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2009年8月6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0号)第四条:“国家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实行许可制度。”第七条第一、二款:“设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应当根据拟申请服务区的范围,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或者初审意见20日内,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准予许可的发给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条件
  1.符合当地广播电视覆盖规划及建设安排,符合当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需要的布局和总体规划;
  2.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中企业法人应当是国有企业或者国家控股企业;
  3.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安全保障措施;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业人员、资金、设备和营业场所;
  5.有明确的服务区,有可行的服务方案及必要的服务资源;
  6.法定代表人、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未因违反国家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管理的规定而被有关主管部门给予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7.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材料
  1.申请报告;
  2.《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证申请表》;
  3.拟申请服务区的范围图;
  4.法人代表、主要经营者的身份证明和简历以及主要出资单位有关证明材料;
  5.营业场所证明。    
   审批程序
  符合条件单位向所在地县级广电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逐级审核后将申请及全部材料报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收到符合要求的申报材料之日起13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制作《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证》,以稳妥方式送达申请人 ——不同意的作出说明并退回申请材料。
   审批时限
  13个工作日     
   申请表格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证申请表》.doc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受理部门
  传媒机构管理处
  办公地址:昆明市人民西路94号院内
  通讯地址:昆明市人民西路94号院省新闻出版广电局传媒机构管理处
  邮政编码:650031
  负 责 人:方忠华
  联 系 人:周西琳
  联系电话:0871-66292419


    

出处: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云南省广播电视局 发布人:宋莉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