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进一步细化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行为记录措施

13.11.2014  17:39
              目前,省卫生计生委起草了《云南省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行为记录实施办法》,对我省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行为记录制度、措施进行细化:一是要求省、州(市)、县三级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行为记录机制,同时建立逐级报送制度,明确报送时间;二是要求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在与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签署药品、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等采购合同时,应同时签订《医疗卫生机构医药产品廉洁购销合同》。已经发生购销行为但尚未签订廉洁购销合同的,应当完成补签工作;三是制定了明确的惩罚措施。如发现1次列入当地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本级行政区域内公立医疗机构或接受财政资金的医疗卫生机构在不良记录名单公布后2年内不得购入其药品、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在省内其他招标、采购和配送企业遴选评分时对该企业或相关产品作减分处理;对5年内2次及以上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全省所有公立医疗机构或接受财政资金的医疗卫生机构2年内不得购入其药品、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 出处: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云南省卫生厅 发布人:53000002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