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年底前医疗责任险将覆盖三级公立医院
6日,云南省政府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健康保险的实施意见》(下称《实施意见》)明确指出,从城镇居民医保基金、新农合基金中划出一定比例或数额作为大病保险资金,从2015年起,在全省全面推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到2015年底前,全省三级公立医院医疗责任保险参保率达到100%,二级公立医院参保率达到90%以上,鼓励支持村卫生室、个体诊所和非公立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
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开发职业保险
“鼓励和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开发职业保险险种,拓展特殊行业防范职业暴露风险保障渠道。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开发药品不良反应保险,发展失能收入损失保险、长期护理商业保险,满足多元化医疗服务需求。”《实施意见》指出,要大力发展与基本医疗保险有机衔接的医疗费用保险、疾病保险等传统商业健康保险,扩大城镇职工使用个人基本医疗保险账户结余,购买商业健康保险产品范围。鼓励企业和个人,通过参加商业健康保险及多种形式的补充保险,解决基本医保之外的需求。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开发与健康管理服务相关的健康保险产品,提供疾病预防、健康体检、健康咨询、健康维护、慢性病管理、养生保健等服务。同时,开发中医药养生保健、治未病保险产品以及满足老年人保障需求的健康养老保险产品,鼓励开设残疾人康复、托养、照料和心智障碍者家庭财产信托等商业保险。根据市场需求,开发针对特需医疗、药品、医疗器械、检查检验和为老服务等健康保险产品。
鼓励个体诊所参加医疗责任保险
我省鼓励支持村卫生室、个体诊所和非公立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支持医疗机构和医师个人购买医疗执业保险,医师个人购买的医疗执业保险适用于其合法注册的执业地点。鼓励通过商业保险等方式,提高医务人员及艾滋病等传染病专管人员的医疗、养老保障水平以及解决医疗职业伤害保障和损害赔偿等问题。
要求推行医疗责任保险、医疗意外保险、艾滋病等传染病专管人员和医护人员职业综合保险等多种形式医疗执业保险。到2015年底前,全省三级公立医院医疗责任保险参保率达到100%,二级公立医院参保率达到90%以上。
此外,支持社会资本开办非营利性健康服务机构,鼓励设立或引进专业健康保险公司总部,支持各地设立专业健康体检分支机构。
泄露参保隐私将被取消经办资格
“2015年起,在全省全面推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意见》要求,从城镇居民医保基金、新农合基金中划出一定比例或数额作为大病保险资金,按照“收支平衡、保本微利”的原则,公开、公正选择符合要求的商业保险机构受托承办大病保险,明确大病保险结余率和盈利率控制标准,与基本医保和医疗救助相衔接,提供“一站式”服务。建立大病保险结余资金使用和政策性亏损补偿的具体双向风险调节机制,逐步提高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统筹层次。支持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参与各类医疗保险经办服务,降低运行成本,提升管理效率和服务质量。
我省支持商业保险机构运用股权投资、战略合作等方式参与公立医院改革,建立健康管理体检中心;鼓励各类医疗机构与商业保险机构合作,成为商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帮助缓解医患信息不对称和医患矛盾等问题。发挥商业健康保险机构的医疗费用管控作用,有效降低不合理的医疗费用支出,发挥商业健康保险机构第三方管理优势,参与医疗风险管控。在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和各类医疗保险经办服务地区,强化商业保险机构对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费用的监督控制和评价。
“加大对泄露参保人员隐私、基金数据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对情节严重的商业保险机构取消其经办资格,并在全省范围内通报。对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我省将严肃查处销售误导、非理性竞争、拖赔惜赔等行为,规范商业健康保险市场秩。(昆明日报 记者李丹丹)
编辑:王莹责任编辑: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