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一化工企业违法排污受处罚 被责令停产整治、罚款25万元
本报记者蒋朝晖昆明报道 日前,云南省环保厅对存在无证排污等多项违法行为的云南先锋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先锋化工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排污行为并停产整治,同时对其处以罚款25万元。
记者从云南省环保厅了解到,先锋化工公司是云南省国有大型化工企业,总投资约45亿元,主要从事褐煤洁净化利用试验示范工程。自2014年4月试生产以来,周边群众投诉举报不断,主要反映的问题均为异味扰民。
对先锋化工公司存在的环境污染问题,云南省、昆明市和寻甸县各级环保部门高度重视,在强化日常监管同时,对其违法行为一律依法严惩。在此次处罚之前,云南省环保厅已经分别于2014年11月28日、2015年10月22日对先锋化工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其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
这次于2016年4月14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仅2016年3月16日一天,环保部门就受理群众对先锋化工公司异味投诉107件。
3月17日,云南省环保厅执法人员再次对先锋化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公司存在以下法行为:褐煤清洁煤气化、液化天然气、煤焦油加工及合成油和汽热电联产4个项目自2014年4月4日试生产至今,已超期试生产1年2个月;需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尚未建成主体工程即投入使用,至今未取得排污许可证,长期违法排污,导致异味扰民问题长期存在;锅炉烟气旁路挡板开启约50%,部分烟气未进入脱硫塔处理,直接排放。
云南省环保厅每次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前,均依法告知先锋化工公司违法事实、处理依据和拟做出的处理决定,并明确告知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期限内,先锋化工公司均未要求听证,但分别于2014年5月27日提交了《关于免除环保行政处罚的请示》,于2015年12月16日提交《陈述》请求免除行政处罚,于2016年3月28日提交《关于请求省环保厅减轻处罚的请示》请求免除或减轻经济处罚。对于这些请求,云南省环保厅依法审查,认为处罚适当,均未予以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