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高院召开动员部署会 开展“小金库”问题清理整治工作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六中全会以及十八届中央纪委七次全会精神,切实加大对“小金库”问题清理整治力度,深化云南高院全面从严治党各项工作,营造风清气正的司法环境,根据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小金库”问题清理整治工作的通知》精神,4月1日,云南高院党组成员、省纪委驻省高院纪检组长董敏同志主持召开了院机关与直属昆明铁路运输中院开展“小金库”问题清理整治工作动员部署会,传达了两办通知精神,安排部署了下一步工作,并根据院机关各部门和昆明铁路两级法院的职能职责,对七个方面的清理整治工作逐项进行任务分解,明确责任部门、责任领导和清理整改时限,从五个方面提出具体工作要求。
董敏要求,一要深化认识,细化责任,加大对“小金库”问题清理整治力度。全院和直属单位各级党组织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及省委、省政府的要求上来,把“小金库”问题清理整治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任务,切实担负起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树牢纪律意识、强化规矩意识,认真研究部署、认真抓好落实,层层抓实责任、层层传导压力,把中央及省委、省政府坚决清理整治“小金库”的精神和要求,传达到全体党员干警,做到思想认识统一、工作行动一致,确保清理整治工作取得实效。各级法院纪检监察部门要牵头负责,认真履行好监督责任,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措施、开展监督检查、查处违纪问题,协助党组抓好工作落实,推动本院及直属单位清理整治工作不断深入开展。
二要明确“小金库”问题纪律“红线”。法院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要认真学习廉洁自律准则、党内监督条例、问责条例和纪律处分条例等党纪党规,领会精神、把握要点、严守规定。严禁违规收费、罚款及摊派设立“小金库”;严禁用资产处置、出租收入设立“小金库”;严禁以项目费、会议费、劳务费、培训费和咨询费等名义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严禁以经营收入不纳入规定账簿核算设立“小金库”;严禁虚列支出转出资金设立“小金库”;严禁以假发票等非法票据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严禁上下级单位之间相互转移资金设立“小金库”以及使用其他方法和手段设立“小金库”等。相关职能部门要对照纪律规定,制定完善配套制度,强化对“小金库”问题的综合治理,形成用制度管人管事管钱管物的工作机制。凡违反规定设立“小金库”的,要按照中央及省委、省政府相关纪律规定,严肃查处、严厉问责。
三要严格执纪问责,严肃责任追究。省高院和直属单位要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准则、问责条例和纪律处分条例等相关纪律规定,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坚持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严肃处理违规违纪行为。凡在2017年4月15日以前,自查自纠主动将“小金库”资金缴入省金库的,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予以从轻减轻处理或不予处理。2017年4月15日后,凡被发现存在“小金库”问题的,按照中央及省委、省政府相关纪律规定,对直接责任人一律先予免职,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及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既要追究当事人责任,又要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典型问题予以公开通报曝光。
四要制定工作方案方案,明确清理整治工作的方法、步骤和时间表,要求全院各支部和直属单位党组在4月份通过动员部署、自查自纠、重点抽查、整改落实,干警个人要写出承诺书报各部门各单位备查,本院各部门和直属单位要填写《“小金库”问题清理整治工作自查自纠统计表》,纪检监察部门要开展本级自查自纠和对下属单位监督检查。驻省高院纪检组还将牵头协调,会同相关责任部门组成检查组,对本院各部门及直属单位开展重点抽查工作,依据各责任部门汇总形成的问题清单,按照“问题部门提、带着问题去、发现新问题、针对问题查、查清问题咎、盯着问题改”的要求,采取实地抽查账目、审阅文档资料、个别谈话调查等方式,对存在问题进行核实。同时,对各部门履行主体责任,组织开展“小金库”问题清理整治工作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要纪检监察部门切实加大对“小金库”问题清理整治的监督力度,把党内监督、法律监督、社会监督的力量整合起来,形成强有力的监督合力。要及时畅通举报渠道,向社会公布举报网址和举报电话(省高院举报网站: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违纪违法举报中心。举报电话: 0871—64095040),引导群众积极参与对“小金库”问题清理整治的监督,督促党员干部自觉履行工作职责、自觉遵守纪律规定。
省纪委驻云南高院纪检组,云南高院监察室、办公室、政治部、执行局、司法技术处、行装局、外事处、机关服务中心、法官学院负责同志,以及直属的昆明铁路运输中院领导参加了会议。目前,该方案已出台并下发至院机关各部门和昆明铁路运输中院。
(作者单位: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见习编辑:王元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