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国资委关于加强省属国有企业资产处置流转管理工作的通知
资产处置流转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省属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关于“完善国有资产管理制度,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资产处置、流转工作,提高资产处置效率及工作透明度,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关于中央企业资产转让进场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厅发产权〔2013〕7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就省属企业资产处置、流转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适用于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及其各级全资、控股(包括绝对控股、相对控股并具有实际控制权的)子企业。云南省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的资产处置、流转适用于本通知。
二、本通知所称资产范围具体包括:地面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各类设备设施及装置;机动车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闲置、报废、账销案存类资产;国有资产出租业务;商标权、专利权、专有实用技术等知识产权;大额债权资产;土地使用权、林权等其他可通过公开市场处置、转让的资产。
企业账面原值在100万元以上的单项资产处置、转让原则上应当进入云南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公开交易,其中存置在云南省以外的资产处置,可经云南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复核登记后,选择当地相应的产权市场、专业有形市场挂牌转让;企业名下的矿业权、土地使用权应当进入国土资源部门指定的专门市场公开交易。企业账面原值在100万元以下的单项资产,包括大额账销案存资产,由企业集团母公司研究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明确处置工作程序。
三、处置、流转资产的权属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存在纠纷的资产不得擅自处置、转让;被设置为担保物权的资产处置、流转,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涉及上市公司的资产处置、转让,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四、资产在同一企业集团内部有偿调配、流转的,转让方和受让方应为同一企业集团内的全资、绝对控股企业的,可在坚持公正、公允原则的前提下实行协议转让。
五、出资企业对外处置、转让资产应当按照有关资产管理制度,做好可行性分析和市场调查工作,认真履行资产处置的内部决策与审批程序。属于企业受托管理的相关单位(企业)资产,处置、转让经济行为应获得委托单位(企业)书面授权。
六、资产处置、进场交易遵循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资产的特点和需求群体的分布情况,研究制定工作方案,其中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和流程:
(一)在盘点清查的基础上,对拟处置资产进行界定、清理造册。
(二)对按规定需进行评估的相关资产履行公允价值评估,并办理核准、备案手续。
(三)转让方根据处置、转让标的情况拟订资产转让信息公告核心条款。挂牌价格低于1000万元的资产处置、转让项目,信息公告期应当不少于7个工作日;挂牌价格高于1000万元的资产处置、转让项目,信息公告期应当不少于10个工作日。
(四)经公开征集产生两个及以上意向受让方的,应当采用竞价方式进行交易。经公开征集没有产生意向受让方的,转让方可以选择撤牌或根据市场反馈情况确定新的挂牌价格并重新公告,如重新公告,新的挂牌价格原则上不应低于资产评估结果的90%。
(五)除国家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有明确要求的,资产转让不得对受让方的资格条件作出不恰当的具体限制。
(六)资产转让成交后原则上应当一次性支付全部交易价款。如金额较大、一次付清确有困难的,可以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采取分期付款方式的,受让方首期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30%;其余款项应在1年内结算付清,且提供合法的担保。
七、各省属企业应当通过规章制度及信息化手段,切实加强对各类有形资产、实物资产的动态管理,对不按规定处置、转移资产的企业及相关责任人追究责任,依据违规事实给予相应处罚。省国资委将定期不定期地对省属企业资产处置工作的规范情况及实施效能进行检查评价,对相关检查情况及时通报。
八、各省属企业应当根据有关法律、管理规章以及本通知要求,规范对资产处置、流转的监督管理,明确相关工作标准和程序办法,加强对所属企业定期不定期的检查、抽查,并做好信息统计分析工作。
九、各州(市)国资监管机构可参照本通知制定本地区的国有企业资产处置、转让管理制度,结合分类管理要求进一步规范相关流程及决策管理,切实做好监管企业的资产处置、流转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