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关于加强我市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告(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关于加强我市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告(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规范我市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以及上路行驶行为,加强电动自行车的管理,昆明市公安局、昆明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昆明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昆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草拟了《关于加强我市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告(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时间为2018年10月23日—11月5日。如有意见建议的,请于2018年11月5日前通过电子邮件、传真、电话、信函等形式将意见反馈到昆明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法制处。
联系电话:63055456
传真:68216313
地址:昆明市西山区民兴路136号交警四大队院内法制处。
昆明市公安局
昆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昆明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昆明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
2018年10月23日
附件:
昆明市公安局
昆明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昆明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
昆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加强我市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告
(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我市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以及上路行驶行为,加强电动自行车的管理,根据《云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昆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就我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有关事项,特通告如下:
一、 目前在用的未办理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自本通告公布之日起至2019年4月14日,应当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未办理登记的,不得上道路行驶。
二、 已安装物联网防盗号牌的,不再另行办理登记。
三、 自2019年4月15日起,不符合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的电动自行车不得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办理登记。
四、 已办理登记或者已安装物联网防盗号牌的不符合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的电动自行车,自2019年4月15日起过渡期为4年。过渡期满,不得上道路行驶。
五、 自2019年4月15日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市工信部门会同市质监、市工商部门提供的电动自行车品牌、型号办理登记。未办理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不得上道路行驶。
六、 违反本通告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处罚。
七、 本通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2018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