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民政厅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7 |
国务院近期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36号,以下简称《意见》),为深入学习贯彻《意见》,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刻领会《意见》的重要意义和基本要求
《意见》是中央层面在建立孤儿保障制度后,第一次对各类困境儿童保障做出的制度性安排,对困境儿童作出了分
7 |
7 |
7 |
第一,深刻领会《意见》在补齐儿童福利制度短板上的重要意义。儿童福利工作是民政部门的传统业务和重要职责。多年来,民政部门积极协调出台和落实孤儿保障意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办法等政策,开展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制度建设和基层儿童福利服务体系建设试点,组织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创新拓展救助管理机构服务,组织实施“残疾儿童手术康复明天计划”和儿童福利机构建设“蓝天计划”,不断强化和提升了孤残儿童保障和流浪未成年人保护水平,与有关部门一道初步构建了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和未成年人保护的工作体系。但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带来的大规模人口流动和一些社会问题的产生,农村留守儿童和城乡困境儿童面临的困难日益凸现出来,有的地方因关爱保护或保障工作滞后出现的儿童伤亡事件或困境反映,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亟需加强政策创制,加大工作力度,筑牢儿童关爱保护和福利保障的安全网。今年初,国务院印发了《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意见》,近日又印发了困境儿童保障《意见》。两份文件针对不同对象群体、聚焦不同问题,但主旨一致、相互衔接,共同补齐了儿童福利保障制度短板,为儿童保障构筑了底线。各级民政部门要从社会政策托底、托住困境儿童保障底线的高度,深刻领会好困境儿童保障《意见》。
第二,深刻领会《意见》规定的困境儿童分类保障措施。《意见》根据儿童陷入困境的原因,明确了困境儿童包括因家庭贫困导致生活、就医就学困难的儿童,因自身残疾导致康复、照料、护理和社会融入困难的儿童,以及因家庭监护缺失或监护不当遭受虐待、遗弃、意外伤害、不法侵害等导致人身安全遭受威胁或侵害的儿童。针对困境的不同情形,《意见》分别明确了生活、医疗、教育、监护和残疾儿童福利服务等方面措施,确保陷入不同困境的儿童有明确监护人,生活有保障,得病能医疗,教育有保证,能够顺利融入和参与社会生活。各级民政部门要深刻把握分类保障这个关键,掌握本地各类困境儿童底数,立足不同困境儿童的需求,有针对性地运用好相应保障措施,这是落实好《意见》的基础和前提。
第三,深刻领会《意见》明确的困境儿童保障工作体系。困境儿童保障工作面对的是数量庞大的个性化对象,工作内容涵盖生活、教育、卫生、康复等多个方面,涉及部门多,需要充分发挥家庭、政府、社会各方面的积极作用。《意见》着眼各项保障政策落地,立足基层工作为主,着力构建县乡村三级工作网络为支撑、部门联动机制为关键、群团组织为纽带、社会力量为补充的困境儿童保障工作体系。各级民政部门要认真领会和落实《意见》明确的困境儿童保障工作体系,在建立机制、落实职责、充实力量、发挥作用上狠下功夫、取得成效。
第四,深刻领会与《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意见》的关系。需要强调的是,领会和贯彻落实好困境儿童保障《意见》务必要与领会和贯彻落实《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意见》相联系,统筹推进、协调做好这两项工作。这两个《意见》既有区别,也有联系。在保障对象上,《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意见》面向的是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保障《意见》聚焦的是因家庭经济贫困、自身残疾、监护缺失或不当陷入困境的儿童;在工作重点上,《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意见》着重于农村留守儿童的监护问题,困境儿童保障《意见》侧重于改善家庭抚养能力和经济条件;在工作内容上,《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意见》重点是提供关爱保护,困境儿童保障《意见》重点是提供生活、教育、医疗、福利服务等综合保障政策。无论是做好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还是做好困境儿童保障工作,都需要家庭尽责、基层履职、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专业干预,都要健全工作机制,统筹运用相关机构、设施和工作力量。
二、准确把握贯彻落实《意见》的重点任务
立足于有效保障困境儿童生存、发展和安全权益的要求,根据《意见》明确的保障范围、目标任务、政策措施和工作体系,各级民政部门要发挥好统筹协调作用,重点做好四方面工作。
第一,尽快建立详实工作台账。落实困境儿童《意见》,首要任务是明晰保障对象和范围,摸清底数和情况。《意见》对困境儿童的概念作出了界定,但其中一些衡量标准需要各地结合实际进行细化,合理确定本地困境儿童的认定条件,将困境儿童《意见》确定的范围具体化,增强可操作性。要组织动员各级民政部门、协调有关部门和社会力量,结合已经开展的留守儿童摸底排查,进行困境儿童排查调研,按人建档立卡。要结合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推动建立统一的面向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工作机制和信息台账,数据共享、信息互通。要及时录入困境儿童纳入孤儿保障、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医疗保险、医疗救助等相关保障体系的情况,实现精准帮扶,动态管理。
第二,抓紧细化政策措施。《意见》既规定了困境儿童的不同类型,也明确了解决不同困境情形的政策措施。这些政策措施有的属于已经实施的,有的属于创新性的,有的是民政范围的,有的是相关部门的。落实好这些政策措施,重点是做好统筹衔接和细化实化工作。各级民政部门要根据《意见》明确的困境儿童不同类型及其对应的保障措施,分门别类做好细化落实工作。对于已经实施的政策措施,要继续做好全面深入落实工作;对于《意见》新明确的政策措施,要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要及时跟踪、推广实施工作的成功经验和好的做法,早日形成普遍实施到位的良好局面。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本地具体政策措施的研究制定工作,根据法定抚养人重病、重度残疾、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等因素研究确定法定抚养人无抚养能力的情形;对父母没有监护能力且无其他监护人的儿童、人民法院指定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儿童,要制定民政部门及其服务机构的承担形式、程序和规范;对由儿童福利机构、救助保护机构临时监护的儿童,要完善相关流程和协议,确保程序规范、权责明确,既要保障困境儿童权益,也要明确儿童福利机构、救助保护机构的责任和义务。要坚持资金保障和服务保障并重的原则,积极探索,创造条件,研究有关福利机构向困境儿童拓展哪些、如何拓展服务等措施。
第三,着力健全工作体系。《意见》明确了县、乡、村三级工作网络和有关部门、组织的具体职责,构建了困境儿童保障工作框架。在贯彻落实《意见》中,要把重点放在完善机制、明确流程上,确保各层级、各部门工作衔接顺畅,避免出现环节遗漏、失位缺位。各级民政部门要与妇儿工委办公室共同发挥好牵头协调作用,尽快建立与本级教育、卫生计生等部门和公安机关、残联组织的协调机制、工作规程。省级以下民政部门要充分整合发挥好民政范围内相关工作机制、机构和设施的作用,特别是要发挥好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作用,及时发现、受理和协调相关力量解决困境儿童面临的具体问题。要统筹运用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的强制报告、应急处置、评估帮扶、监护干预等机制,统筹发挥好城乡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学校、社会福利院、儿童福利院、未成年人保护中心、村(居)儿童之家和工、青、妇、残联组织以及社会力量举办的儿童活动场所的作用;积极发挥好村(居)民委员会及其设立的由村(居)民委员会委员、大学生村官或专业社会工作者等担(兼)任的儿童福利督导员或儿童权利监察员的作用,共同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
第四,切实做好协调配合工作。困境儿童的情况千差万别,做好困境儿童保障工作必须调动各方面积极性,用好各方面资源。各级民政部门在落实《意见》工作中,要努力做好协调配合工作。要抓好民政部门内部的横向协调,做到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社会事务相关政策措施的统筹运用和有效衔接。要做好民政系统上下的纵向协调,根据层级管理原则,上级民政部门做好本级范围的政策制定、经验推广和对下级的指导督查工作,下级民政部门要层层抓好政策落实,解决好职责内的具体问题并向上级反馈有关意见建议。要搞好民政与有关部门和群团组织的协同,做好基本生活保障与教育、医疗、监护安置、福利服务等政策的衔接,实现对困境儿童的综合施策、有效保障。在落实监护责任方面,要与公安机关密切配合,实现程序和政策的有效衔接,确保监护责任落实到位。要注重强化家庭监护责任,搞好宣传教育,强化父母、养父母的监护责任意识,帮助提升家庭监护能力,尽力保证儿童在家庭内健康生活、成长。要注重激发社会活力,支持发展专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慈善组织、志愿服务组织,鼓励社会力量举办面向儿童的服务机构,引导其围绕困境儿童基本生活、教育、医疗、照料、康复等需求,捐赠资金物资、实施慈善项目、提供专业服务和志愿服务,参与困境儿童保障工作。
三、加强贯彻落实《意见》的组织领导
贯彻落实《意见》,做好困境儿童保障工作,政策性强、任务繁重,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有力有序推进工作。
第一,加强学习与部署。各级民政部门要拿出贯彻落实《意见》方案,及时向党委政府汇报,争取重要支持。民政部门领导班子成员和社会福利、社会事务等方面的工作人员,要结合《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意见》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采取集中学习、专家授课和自学等方式,认真学习困境儿童保障《意见》,做到对两项政策深刻理解、融会贯通。要统筹好两个《意见》落实,认真研究制定落实任务的分工方案,明确路线图、时间表,责任到岗到人,既贯彻好《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意见》,又落实好困境儿童保障《意见》。
第二,强化载体建设。儿童福利机构、救助保护机构、社区儿童活动场所等,是困境儿童保障的工作阵地和重要载体。各地要进一步完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保护机构功能,创新服务方式,提高服务能力,拓展服务范围。要将困境儿童服务纳入社区服务体系,让困境儿童活动有场地,儿童福利督导员、专业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有服务平台和阵地。
第三,抓好贯彻落实。各地要认真结合实际,创造性地贯彻落实《意见》精神,在抓落实上下真功;在全面落实政策基础上,认真贯彻《意见》明确的目标要求,进一步强化困难儿童的服务保障工作。
第四,抓好督促检查。厅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处将与有关处室协调加强工作督查,明确督查指标和办法,把督查《意见》贯彻落实情况的结果运用到后续管理工作中。各地也要建立健全督促检查办法,建立常态化的督查考核机制,确保《意见》落到实处。
云南省民政厅
2016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