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加强和改进地方立法工作 科学立法服务改革发展

19.08.2017  09:56

记者 瞿姝宁

云南网讯 在全国率先实现了国家公园管理体制地方立法,把我省国家公园管理工作的经验和做法上升成为法律规范;及时修改《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在全国较早以地方立法形式落实“全面二孩”政策;出台实施《云南省人体器官捐献条例》,明晰捐献渠道、规范捐献行为,在全社会倡导和弘扬捐献人体器官挽救生命的人道主义精神……

党的十八大以来,法治中国建设驶入“快车道”。按照中央和省委的决策部署,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着眼解决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问题,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出发点,不断加强和改进地方立法工作,为全省改革发展稳定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

5年来,紧扣全省发展热点和工作大局,省人大常委会先后出台了《云南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云南省发展规划条例》《云南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等,修订《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推进赋予设区的州(市)地方立法权;制定《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云南省澄江化石地保护条例》《云南省少数民族教育促进条例》等,通过立法加强环境保护、回应民生关切。截至目前,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共制定省级地方性法规53件,批准昆明市和其他州市地方性法规33件,废止(含失效)省级地方性法规和昆明市地方性法规29件;批准民族自治地方单行条例45件,修订11件,废止1件。

加强了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加强了立法工作机制建设,加强了立法创新探索。”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张钧用3个“加强”来介绍近5年来我省的地方立法工作。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围绕立法工作提出了新要求,明确提出“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2016年,我省出台《中共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向省委请示报告立法工作办法》,正式形成了立法项目和立法重大问题向党委请示报告的常态化、制度化机制。同时,全省已有11个州市人大常委会建立健全了向同级党委请示报告制度和党组工作制度,其余5个州市计划本年度内出台,确保了地方立法的正确政治方向。

提高立法质量离不开立法机制的完善。为进一步加强科学立法,省人大常委会先后制定了地方性法规立项办法、审议工作程序、立法技术规范、立法评估办法、地方性法规清理办法等,规范了地方立法工作的机制和程序,加强了组织协调和相互联动。“工作机制保障了人大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地位。”张钧介绍,为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省人大常委会严把“首尾”,加强了立法前的调研论证和立法后的评估。2015年,省人大常委会开创性地采取委托第三方评估方式,启动了对我省现行地方性法规的“全面体检”,相关评估报告集结成《地方性法规立法后评估实证研究》一书,已于近期正式出版,成为我省地方立法工作的又一重要成果。

拓宽公众参与渠道,让立法更“接地气”,是我省立法工作的另一显著特点。近年来,省人大常委会加大“开门立法”力度,向社会公开征集立法项目,设立了立法咨询专家库,与地方高校共建云南省地方立法研究院,积极拓宽了专家学者、社会公众参与立法工作的渠道。据悉,下半年我省将启动设立基层立法联系点,在部分县级人大常委会、乡镇人大主席团、街道办事处人大工委、综合性社区、法学研究机构和律师事务所建立10个联系点,负责征集立法意见建议,协助开展执法检查、立法调研和评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等工作,进一步拉近立法工作与基层群众的距离。

随着立法工作机制不断完善,出台法规质量不断提高,我省地方立法的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将进一步增强,真正实现“立得住、行得通、真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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