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全省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
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加强和改进全省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
(2007年12月14日)
我省自1998年建立法律援助制度以来,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通过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法律援助工作取得显著成绩,法律援助体系初步形成,服务质量逐步提升,法律援助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程度不断提高,在维护困难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也存在个别地方对法律援助工作重视不够、法律援助力量不足和措施不到位、地区之间工作发展不平衡等问题。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进一步做好法律援助的工作,加快推进平安和谐云南建设,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有关要求,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对加强和改进全省法律援助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 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意义
党的十七大作出了坚定不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大战略部署,明确提出要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赋予了法律援助新的历史使命和政治责任,对做好法律援助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当前,我省正处于加快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随着各项改革的逐步深入和各种利益格局的重新调整,一些新矛盾随之产生,一些深层次矛盾进一步显现,社会不稳定因素增多。法律援助通过提供免费法律援助,解决社会贫弱者请不起律师、打不起官司、难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等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畅通了困难群众依法反映合理诉求的渠道,有利于调解纠纷、化解矛盾,有利于保障司法公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法律援助作为国家保障社会弱贫者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反映了党的主张、人民的要求和社会的需要,是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不可缺少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以对党和人民极端负责的精神,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认真贯彻落实《法律援助条例》和《云南省法律援助办法》,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推动全省法律援助工作全面开展。
二、 加强和改进法律援助工作的主要任务
法律援助是党和政府服务人民群众的崇高事业和重要工作。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增强组织能力、物质保障能力、管理能力、服务能力和社会影响能力等五项能力的要求,进一步做好法律援助工作。
(一)加强法律援助机构和工作队伍建设,不断增强法律援助工作的组织能力。 为更好地履行管理、协调和监督全省法律援助工作的职责,省委、省政府决定将省法律援助中心更名为法律援助工作管理局,作为省司法厅内设的正处级行政单位。各级党委、政府要按照法律援助的性质、依法行政的要求和形势发展的需要,结合实际,科学设置本级法律援助机构。要配齐配强法律援助工作人员,加强法律援助队伍建设,加大教育培训力度,切实提高法律援助工作人员的思想素质、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要严格监督管理,建立奖励、激励和惩处机制,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高素质法律援助工作队伍,适应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需要。
(二)完善经费保障机制,不断增强法律援助工作的物质保障能力。 要建立适应我省法律援助工作需要的财政经费保障机制,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要按有关规定将法律援助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随着当地经济社会的发展逐步增加投入,有条件的乡镇也要安排一定资金专门用于法律援助工作;要落实法律援助经费转移支付制度,加大对贫困地区的支持力度,切实帮助贫困地区开展法律援助工作;要拓宽社会捐赠集资渠道,广泛吸纳社会资金支持法律援助工作。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执行《中央补助地方法律援助办案专款管理暂行办法》和《云南省法律援助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加强对法律援助经费的管理和使用监督,规范适用范围,确保专款专用,提高使用效益。
(三)建立健全法律援助体系,不断增强法律援助工作的管理能力。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法律援助与司法救助相互衔接的机制和法律援助异地协作机制,保障社会贫弱者依法获得法律援助,切实解决困难群众打官司难的问题。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整合法律援助资源,科学调动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和其他法律服务人员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最大限度地满足困难群众对法律援助的需要,各地要采取措施,积极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建立社会法律援助机构,引导社会力量利用自身资源开展法律援助工作,逐步扩大法律援助的覆盖面,进一步完善以政府法律援助机构为主导、以社会法律援助机构为补充的法律援助体系。
(四)坚持以人为本,不断增强法律援助工作的服务能力。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以“服务大局、服务基层、服务农村”为主线,坚持以人为本,深入开展法律援助为构建和谐社会服务的主题实践活动,进一步扩大法律援助的服务范围,提高法律援助工作质量和效率。要紧紧围绕中心工作和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主动介入社会难点、热点问题,积极参与涉法涉诉信访工作,妥善处理群体性事件,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益的有机结合和相互统一。要深入开展对残疾人、老年人、妇女、未成年人等社会特殊群体的法律援助工作,突出抓好对农民工、农村留守儿童的法律援助工作,重点做好对死刑二审开庭审理的法律援助工作,切实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要按照《司法部关于学习盘龙经验进一步做好残疾人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要求,在全省全面推广“盘龙经验”,带动各项法律援助工作深入开展,真正为困难群众提供方便快捷和优质高效的法律援助。
(五)加大法制宣传力度,不断增强法律援助工作的社会影响能力。 各地要把法律援助法律法规纳入普法规划和年度宣传计划,列为“法律六进”的重要内容,依托现有宣传资源,利用各种渠道和途径,广泛开展法律援助宣传活动,提高法律援助的社会知晓率。各级宣传部门要组织报社、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采取开办专栏、设立公益宣传版面等多种方式,及时宣传法律援助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宣传法律援助工作取得的成绩和法律援助典型事例,努力扩大法律援助的社会影响力,为法律援助工作创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三、切实加强对法律援助工作的领导
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法律援助工作,充分发挥主导作用,把法律援助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加强领导,协调各方,落实措施,切实推动法律援助工作取得新成效。要把法律援助工作作为服务困难群众、为民办实事的“民心工程”,认真组织实施;要经常听取法律援助工作情况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在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确保法律援助工作顺利开展;要根据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强化监督检查,全面抓好工作落实。
各有关部门要发挥自身优势, 把法律援助工作纳入本部门工作规划,积极主动开展工作;加强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构建前后联系、左右协调、上下贯通的法律援助工作体系,合力推进法律援助工作。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加强自身建设和工作作风建设,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充分反映人民群众的意愿和诉求,找准法律援助工作中的难点和突出问题,以奋发有为的精神和求真务实的态度,主动抓好法律援助工作落实,切实增强工作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