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沧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和支持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
临沧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和支持 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
(2020年8月30日临沧市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工作,推进全市生态文明建设和法治临沧建设,切实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有关法律以及《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结合我市实际,作出如下决定。
一、提高政治站位,树立法治理念,积极支持和配合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工作
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是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新发展理念的重要制度安排,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是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法治保障。切实加强和支持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工作,是促进法治临沧建设的重要举措,更是加强全市生态文明建设、成为全省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的内在要求。全市各级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公民,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制度的重要意义,牢固树立法治理念,增强法治意识,积极支持和配合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工作,努力构建“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支持、检察主办、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公益诉讼工作格局。
二、围绕工作大局,主动担当作为,服务和保障全市经济社会实现跨越发展
(一)检察机关要围绕党委、政府工作大局,严格依法履行公益诉讼职能,主动担当作为,依法全面开展公益诉讼工作,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受损害。
(二)检察机关要依法办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英雄烈士权益保护领域的案件。
(三)检察机关要积极探索办理农业农村领域中大气、水体、土壤、农业面源污染、国有文物保护和传统村落保护、安全生产、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未成年人权益保护、老年人权益保护以及互联网等领域中侵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公益诉讼“等”外案件,积极稳妥推进公益诉讼新领域。
三、加强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努力构建共治共建共享的工作格局
检察机关要加强与行政机关的协作联动,把通过诉前程序实现维护公共利益目标作为最佳司法状态,探索形成以诉前程序为主导、提起诉讼为补充的办案格局;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对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负有监督管理职责以及对国有财产使用、监管职责的机关、单位和部门,应当积极支持和配合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工作,并制定支持检察机关公益诉讼的工作制度,建立健全协作配合工作机制。
(一)畅通信息交流沟通渠道。检察机关应当加强检察公益诉讼信息化技术及科技手段应用,与公安机关、审判机关以及全市行政执法机关建立信息交流沟通平台,公安机关、审判机关以及全市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全力配合检察机关公益诉讼信息沟通交流,畅通信息交流渠道。
(二)建立案件线索双向移送机制。监察机关、公安机关、审判机关和其他行政机关在履职过程中发现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线索的,应当及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在履职中发现公职人员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的线索,应当及时移送监察机关。监察机关对公益诉讼案件中公职人员存在失职、渎职导致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严重损害的,应当依法及时调查处理。
(三)实行妨害调查取证约谈、通报制度。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积极配合检察机关调查取证工作。需要有关单位、社会组织做出检验、鉴定、评估、勘验以及提供有关证据、资料等协助的,应当予以协助,不得拒绝、推诿、干扰、抗拒、阻挠。对妨碍调查取证、核实情况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检察机关可以约谈、通报其上级主管部门。对于妨害调查取证、核实情况的,检察机关可以向同级人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等有关单位通报。
(四)实行诉前程序为主导、提起诉讼为补充的办案格局。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中,要把诉前程序实现维护公益目标作为最佳司法状态,对发现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按照公益诉讼诉前程序要求,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检察机关可以对诉前检察建议进行宣告或公告。宣告送达可以在人民检察院、被建议单位或者其他适宜场所进行。宣告送达可以邀请人大代表、特约检察员、人民监督员等参加。公告可以通过报刊、网络或新闻媒体进行。对社会影响大、群众关注度高、违法情形具有典型性、所涉问题应当引起有关部门重视的诉前检察建议书,可以抄送同级人大、政府、监察机关以及被建议单位的上级主管机关。
(五)认真落实行政机关整改义务和主要负责人出庭应诉义务。行政机关对检察机关提出的诉前检察建议,应认真研究,做好整改落实工作。针对建议内容行政机关应当将整改落实情况在两个月内书面回复检察机关。出现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损害继续扩大等紧急情形的,应当在十五日内书面回复,并附有相关证明材料。对经过诉前程序,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仍不依法履行职责,受损公益未得到有效保护的,应当依法及时提起诉讼。检察机关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诉讼过程中要继续推动问题整改落实。判决生效后,应当认真执行法院生效判决,主动依法履职或及时纠正违法行为。
(六)加大公益诉讼案件判决执行力度,实现公益保护目的。审判机关要加强与检察机关的沟通联系,建立协商联系会议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公益诉讼案件受理、审理、执行中存在的相关问题,依法及时受理、审理公益诉讼案件。在审判过程中发现有关单位在制度和管理等方面存在问题的,及时提出司法建议。对于可能导致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受损等情况的,及时采取保全措施。在民事公益诉讼中,审判机关判决补植复绿、增殖放流、替代性修复以及召回处理不合格产品、药品、食品等民事责任,检察机关需要行政机关协助的,行政机关应当积极配合支持,切实加大公益诉讼案件判决执行力度。
四、加快机制建设,全力提供支持,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与检察机关公益诉讼衔接机制
(一)财政部门应当对开展公益诉讼工作所需的调查取证、专家咨询、环境监测、鉴定评估等必要费用,按照一案一议的原则提供财政资金保障。
(二)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水务、城市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与检察机关公益诉讼衔接机制建设。司法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推进生态环境损害等领域司法鉴定机构建设,依法规范司法鉴定行为,推动建立健全鉴定费用先行垫付,判决后由败诉方承担的鉴定收费机制。
(三)生态环境、财政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环境公益诉讼救济专项资金的核算管理。
五、依法履行职责,强化监督支持,确保公益诉讼工作有效推进
(一)检察机关要主动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公益诉讼工作,主动接受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公益诉讼工作的监督,市县(区)人民检察院每年应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提交上年度检察公益诉讼年度情况报告,并抄送同级人民政府。
(二)各级人大常委会要认真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监督权,加强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切实推动公益诉讼工作的有效推进,采取执法检查、听取审议专项工作报告、专题询问、专项调研、组织代表视察等多种形式,监督“一府一委两院”认真参与和支持公益诉讼工作。
(三)各级人大常委会要依法督促审判机关依法开展公益诉讼审判和执行工作,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办理检察建议、履行生效判决。
(四)各级人大常委会要积极支持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工作,帮助协调解决公益诉讼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切实保障公益诉讼工作有效开展。
六、加大宣传力度,增强公益保护,努力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法治环境
(一)检察机关要进一步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主动与司法行政部门、各级党校及有关媒体沟通协调,把公益诉讼制度纳入普法宣传教育范围,全方位地加强公益诉讼工作宣传,切实提高公益诉讼制度的社会知晓率和参与度。
(二)检察机关要采取发布典型案例、召开新闻发布会、以案释法等方式大力宣传报道公益诉讼工作,努力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激发公众的参与热情,使广大人民群众了解公益诉讼制度,积极参与支持公益诉讼工作。
(三)检察机关要积极争取和引导各级宣传文化部门、各新闻媒体和教育机构配合支持加大公益诉讼宣传,提升全民的法治意识和公益保护意识。政府部门、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要积极开展各类公益活动,宣传、倡导公益理念和生态文明的生活方式,为临沧经济社会跨越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临沧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20年9月7日印发
录入者:曹建文 责任编辑:曹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