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关于进一步加强农耕文化保护与传承工作的意见
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耕文化保护与传承工作的意见
(2015年5月27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弘扬优秀传统文化,努力成为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面向南亚东南亚辐射中心,现就进一步加强农耕文化保护与传承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农耕文化保护与传承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一)加强农耕文化保护与传承是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建设的客观要求。农耕文化是记载历史、传承文明的重要载体。云南是古人类发祥地和水稻起源地之一,拥有悠长久远的农耕文明史。我省农耕文化门类众多、内容丰富、底蕴深厚,具有鲜明的地域性、民族性、多样性、包容性、稀有性特征,蕴含着丰富的思想道德资源,潜藏着巨大的社会经济价值。农耕文化与民族文化联系紧密,是各民族相知、相亲、相惜的精神纽带,是民族团结的润滑剂、催化剂、粘合剂,是民族发展进步的重要基础。在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建设过程中,必须始终保护与传承好农耕文化这个根基。
(二)加强农耕文化保护与传承是现代文化创新发展的客观要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耕读文明是我们的软实力;农耕文化是我国农业的宝贵财富,是中华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不能丢,而且要不断发扬光大。经过多年努力,我省农耕文化保护与传承取得了显著成绩,重要濒危文化抢救保护工作稳步推进,传承基地和保护名录初步建立,民族传统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逐步展开,民族民间歌舞乐展演持续开展,特色民居保护规划扎实推进,重要农业文化遗产认定工作有序推进,特色文化产业快速发展,很多地区还比较完整地保存着生产技艺、耕作制度、习俗、礼仪、节庆、服饰、语言、歌舞、建筑等方面的农耕文化。要提升云南文化在全国的竞争力和影响力,促进现代文化创新发展,必须充分发挥我省农耕文化资源富集、多样性特征鲜明的优势,确保农耕文化薪火相传、发扬光大。
(三)加强农耕文化保护与传承是美丽乡村建设的客观要求。农耕文化是美丽乡村建设的重要基础,也是建设美丽乡村的内在动力。农业的发展、农村的进步、农民的富裕离不开农耕文化的哺育和滋养。随着经济全球化趋势和城镇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农耕文化的发展空间逐渐萎缩,部分农耕文化遗产和呈现形式快速消亡,传统村落整体风貌遭到不同程度破坏。农耕文化是乡村的魂与根,是农民无法割舍的精神命脉。失去农耕文化,美丽乡村就没有灵魂和底蕴。必须加强农耕文化保护与传承工作,深入挖掘和阐发农耕文化的丰富内涵及其时代价值,充分发挥农耕文化在育民、乐民、富民方面的积极作用,建设独具特色、富有魅力的美丽乡村。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牢牢把握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方针,按照分类指导、统筹规划、整合资源、合力共建、分级保护的要求,积极探索有效保护与传承农耕文化的多种形式。坚持依法保护、科学保护、系统保护,进一步增强保护意识,完善政策体系,创新工作机制,推动我省农耕文化保护与传承不断取得新成效。
(二)基本原则。一是坚持以人为本。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以农民群众的自觉保护与传承为根本,充分发挥农民群众在传承农耕文化中的主体作用,让广大人民群众共享农耕文化保护成果。二是坚持全民参与。建立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统一,多渠道、多层次、多元化的农耕文化保护与传承机制,最大限度激发全社会参与热情,努力形成人人参与、活态传承的强大合力。三是坚持开放创新。充分尊重农耕文化的发展变化规律,广泛吸纳和借鉴国内外先进的保护技术与传承方式,破除制约农耕文化保护与传承的体制机制障碍,不断提升保护与传承的能力和水平。四是坚持分类指导。因地制宜,一文一策,分类保护,多样传承。有些农耕文化已经成为历史记忆,可存于博物馆,或将其艺术化、仪式化;有些濒危农耕文化仍然有存在的价值,要抓紧抢救、激活、保护、传承;有些农耕文化仍然具有较强生命力,要进行深入研究和阐发,并结合新的实践不断发扬光大。五是坚持合理扬弃。加强甄别和认定,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保护与传承的内容必须符合当地实际、群众意愿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六是坚持资源整合。整合各种社会资源,有效协调各方利益诉求,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把农耕文化保护与传承纳入科学、合理、规范的发展轨道。
(三)主要目标。到2020年,基本建立重点突出、布局合理、制度完善、规范有序的农耕文化保护与传承工作格局。形成数个在全国有重要影响的农耕文化保护带,建设一批带动作用明显的农耕文化示范区,培育一批具有较强竞争力的特色文化品牌,培养一批高素质人才,建立健全农耕文化保护制度和传承体系,使具有重要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农耕文化资源得到有效保护、科学传承和合理利用。创建省级民族文化生态保护区100个,认定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1000名。
三、主要任务
(一)实施濒危农耕文化抢救工程。通过对第一手资料和数据的研究分析,确定一批濒危项目,适时出台有关农耕文化濒危项目保护和开发政策,制定保护与传承的规划方案以及相关业务工作指导意见。有关部门应编制濒危农耕文化项目专项保护规划,提出前瞻性的分期实施目标,制定详细的保护措施。加大对我省少数民族剧种和民间绝技、绝艺、绝活的抢救保护力度。加强农耕文化实物、文献资料的征集和保护,征集和收藏社会上散存的具有特殊价值的典型实物、文献资料,对最具典型性、亟待保护和最具挖掘利用价值的部分进行重点保护。
(二)实施农耕文化保护与传承示范工程。继续抓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 “传统村落” “民族传统文化生态保护区” “民族特色村寨” “民族文化生态旅游村” “生态文化村”建设,以村民的自觉保护为重点,实行整体性保护,实现文化与生态的多样性和可持续协调发展,力争把示范工程建成农耕文化展示的功能区、保护的核心区、传承的样板区。围绕农业文化遗产、传统村落、民居遗迹、服饰歌舞和风俗礼仪的保护,积极开展“一县一特色”的民族艺术之乡创建活动。支持有条件的地区申报国家和省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大力推进文化农庄建设。申报建设若干个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试验区。开展“民间艺术之乡”“特色艺术之乡”命名活动。在科学保护前提下,推进农耕文化遗产的合理利用,积极探索与文化旅游、文化产业、文化贸易发展相结合的有效途径和方式。
(三)实施农耕文化保护利用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建设一批与我省农耕文化地位相适应、与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的目标任务相衔接、与“三农”工作紧密结合、具有高度专业化水平和综合实力的专业性博物馆。建立一套科学有效的保护措施和保护方法,尽可能完整地、长久地保存留传文物和标本。充分发挥博物馆、非遗展示馆、传承基地的功能,提高宣传、展示效果。争取每一个少数民族建设一个代表性的农耕文化博物馆或展示馆,馆址应选在本民族文化保存得最为完整的地区,把物态保护与活态传承紧密结合起来。在农耕文化资源丰富、特点突出、条件成熟的地方,切实加强农耕文化传承基地、传习所(传承点)、示范点的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耕文化保护传承、宣传展示条件。鼓励修缮乡村传统民居建筑,有条件的可以改造建立农耕文化保护利用设施。适当增加民族传统文化生态保护区数量,继续加强保护区文化基础设施建设。
(四)实施传统村落保护工程。按照科学规划、系统保护、严格管控、有限开发的要求,加强传统村落的活态保护,维护传统村落的居住功能。健全传统村落保护名录体系,制定传统村落和传统民居评定标准,建立传统村落保护档案,编制保护规划和实施方案。注意保留村庄原有风貌与建筑形式,保护与民间文化活动相关的空间场所、物质载体及生产生活资料。逐步改善传统村落的基础设施,建立健全防灾安全保障与保护管理机制。谨慎稳妥地对传统村落和传统民居进行有限开发利用,确保原有空间布局、内外框架等不发生改变,对于造成破坏的应制定惩罚措施。将反映农耕文化代表性实物(木雕、石雕、匾额等)普查纳入农耕文化普查工作范围,并制定相应政策,严禁非法收购,防止外流。在普查基础上将具有保护价值的传统民居确定为“保护民居”和“重点保护民居”,由县(市、区)政府与户主签订保护合同,在维修经费、木材供应、宅基地政策方面给予必要支持。在特色街区、特色村镇和美丽乡村建设中,注重保护村镇原有风貌、文化特色和自然生态,不搞大拆大建,不拆真建假,不毁坏古迹和历史记忆。
(五)实施乡村记忆工程。重点保护、征集、整理和展示有地方特色的自然生态、历史建筑和构筑物、传统生产生活用品、生产方式、风俗习惯、传承人口述史等物质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好乡村古树名木。加强乡村文化遗产的抢救性记录工作,建立档案和相关数据库。因地制宜建设民俗生态博物馆、乡村(社区)博物馆、村史馆,记录乡村的历史沿革和发展变化,不新建馆舍,利用现有乡村建筑进行改造后布展,留住乡村记忆。
(六)实施特色农耕文化产业发展工程。按照因地制宜、突出特色,创意引领、跨界融合,市场运作、政府扶持的要求,依托各地独特的农耕文化资源,构建具有鲜明区域特色和民族特色的文化产业体系,促进多样化、差异化发展。加强创意设计,促进特色文化资源与现代消费需求有效对接,拓展特色文化产业发展空间。加强规划引导、典型示范,建设一批特色鲜明、优势突出的农耕文化产业示范区。培育和引进特色农耕文化骨干企业,促进传统工艺技艺与创意设计、现代科技、时代元素相结合,带动区域特色农耕文化产业发展。支持各地实施“一地(县、乡、村)一品”战略,培育特色农耕文化品牌。鼓励各地发展旅游商品、演艺娱乐、民俗节庆、特色展览等特色文化产业,促进文化产业与旅游产业融合发展。到2020年,重点培育50个年产值上千万元的民族民间工艺品示范村、50个年营业收入上千万元的民族民间工艺品龙头企业、50个民族民间工艺品知名品牌、50个民族民间工艺品销售示范街区。
(七)实施农耕文化艺术精品创作工程。充分发扬学术民主、艺术民主,营造积极健康、宽松和谐的创作氛围,努力创作一批思想精深、艺术精湛、制作精良的农耕文化艺术精品,不断增强各族群众对农耕文化的认同感、自豪感。积极开展采风创作,鼓励以云南传统文化为题材的文学艺术作品创作。重点支持创作代表地区形象和民族风格、有广泛影响、能够走向市场的农耕文化艺术精品。扶持原创性作品,继续支持大型风情歌舞和大型民族歌舞演出,扶持农耕题材影视剧、纪录片、微电影、网络剧创作,建设一批在全国占有一定优势的艺术门类,评选一批德艺双馨的农耕文化名人。开发深受广大群众喜爱、市场占有率高的农耕文化艺术产品,满足不同群体的文化需求。
(八)实施农村基层文化建设推进工程。深入推动农耕文化进校园、进教材、进课堂、进农村广场、进城市社区,广泛开展农耕文化教育普及活动。继续实施广播电视“村村通”工程、农村电影放映工程、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文化大篷车送戏下乡工程等文化惠民工程。继续组织民族民间歌舞乐展演。办好“中国福保乡村文化艺术节”。深入开展文化惠民示范村创建活动,充分发挥基层文化骨干、文化能人、文化名人、农村文化户的积极作用。积极推进农村综合文体广场、文化活动中心和文化室建设,补充更新农家书屋书目,让文化阵地全面覆盖中心村和人口集中的自然村,建设风格独特的村落文化。根据各地农耕文化特色,举办各种类型的传统节庆祭典活动,以节传文,以节扬文,进一步激活农耕文化中所积淀的道德礼仪、风俗习惯、生产技艺、行为准则、生态保护等方面的内容,促进农耕文化融入现代生活。
四、保障措施
(一)进一步明确保护重点内容。农耕文化保护重点是以农业生产活动为基础的,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物质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以及其他农耕文化的呈现形式,包括可移动文物、不可移动文物和历史文化名村、名镇、街区,重要农业文化遗产、口头传统、传统表演艺术、民俗活动、服饰、礼仪与节庆,有关自然的民间传统知识与实践、传统手工艺技能等,以及与上述传统文化呈现形式相关的文化空间。农耕文化资源集中、民居建筑特色鲜明并具有一定规模、传统文化形式和内涵保存完整、自然生态环境良好的民族传统文化生态保护区,以及传统村落、重要民居,也应列为保护重点。
(二)组织开展普查工作。科学制定普查方案,对全省范围内的农耕文化资源进行分类普查。做好认定和登记工作,全面了解和掌握农耕文化资源的种类、数量、分布状况、生存环境、保护现状,定期向社会公布普查结果。征集具有代表性的文献、实物资料,及时做好普查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逐步完善云南省农耕文化资源数据库和网络服务平台,进一步完善各级保护名录和重点保护单位。普查所需经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
(三)深入开展农耕文化理论研究工作。组织省内外专家对农耕文化进行价值评估和分类整理,按照突出现实、突出重点、突出特色的要求,围绕我省农耕文化保护与传承理论和实践问题,开展深入研究,推出一批具有理论研究价值、决策参考价值、思想教育价值和文化积累价值的重要成果,争取建设一批在国内外有一定影响的特色学科和重点学科基地,申报一批具有带动作用的国家级科研项目。将农耕文化课题研究纳入省级自然和社科基金的申报范围,使研究工作科学化、常态化。积极研究申报世界文化遗产项目。
(四)推进重要农业文化遗产发掘工作。以挖掘、保护、传承和利用为核心,以筛选认定为重点,不断发掘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的科学价值和社会功能,在有效保护的基础上,与发展休闲农业、乡村旅游有机结合,逐步形成重要农业文化遗产活态保护机制。以传统农业技术与经验、生产经营制度和当地特有农作物品种保护为主要内容,对农民群众在长期农业生产活动中形成并发展的具有保护与传承价值的农业生产系统以及乡村景观进行重点保护、科学利用。积极开展云南省重要农业文化遗产认定工作。组织申报一批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
(五)强化规划引导。按照国家和我省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要求,科学制定农耕文化保护与传承的中长期规划,并将其纳入各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城乡建设规划。构建定位明确、特色鲜明、覆盖广泛的规划引导新格局。既要突出重点,统筹谋划传承基地建设、濒危项目抢救、传统文化生态保护区、文化创意产业园、民族民间歌舞乐展演、特色民居保护,又要结合美丽乡村建设,统一规划发展休闲观光农业和乡村文化旅游业。按照规划开展科学保护,坚持整体规划、分步实施,增强规划实施的连续性。
(六)努力拓展筹资渠道。在积极争取中央财政支持的同时,省财政要加强资金的统筹整合,加大对农耕文化保护与传承的支持力度。重点扶持农耕文化的专项普查、抢救保护、创作研究、产业开发、宣传展示、园区建设、博物馆建设和重点村保护等方面工作。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转变投入方式,通过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补贴、以奖代补等方式,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农耕文化保护与传承。对社会团体、企业和个人保护农耕文化工作给予补助。对列入保护名录的农耕文化项目给予重点扶持。
(七)加强农耕文化人才培养。牢固树立“人才是第一资源”的理念,加快造就一支门类齐全、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农耕文化人才队伍。培养一批在全国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农耕文化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以工作调动、岗位聘用、项目聘任、客座邀请、兼职、定期服务、项目合作等多种形式引进一批高端创意人才。优化专业设置,鼓励普通本科高校和科研院所加强专业(学科)建设和理论研究。鼓励将农耕文化人才培养纳入职业教育体系,重点建设一批农耕文化传承创新专业。推动民间传统技艺传承模式改革,培养一批具有文化创新能力的技术技能人才。同等条件下,对有特殊专长的人才在考试录用、职称评定方面给予优先考虑。对熟练掌握农耕文化遗产技艺技能并有较大影响的代表性传承人,有关部门要积极提供必要的经费和传习场所,鼓励其开展授徒、传艺、交流等活动,培养后继人才。完善人才激励机制,健全奖励制度,鼓励有杰出贡献的人才,授予秉承传统、技艺精湛的民间艺人“民间艺术大师”“民间工艺大师”等称号。适度扩大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探索推选团体性和群体性传承人,逐步改善传承人结构,适当提高传承人资金补贴标准。
(八)加大农耕文化宣传展示力度。建设集农耕体验、田园观光、教育展示、文化传承于一体的不同类型的农耕文化园,定期举办各种展览展示活动,增强全社会农耕文化保护意识。将农耕文化保护知识纳入教学计划,编写乡土教材,积极开展农耕文化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通过新闻媒体开设专题、专栏等形式,介绍农耕文化保护知识,大力宣传先进典型,充分发挥舆论引导作用。各级广播、电视、报纸、主流网站、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科技馆要充分发挥公益性文化职能作用,积极传播、充分展示农耕文化,在全社会形成保护与传承农耕文化的良好氛围。
(九)加强组织领导。建立云南省加强农耕文化保护与传承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为召集人,省委宣传部、省委农办、省文化厅、省文产办、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教育厅、省民族宗教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水利厅、省商务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旅游发展委、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体育局、省文联等部门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定期研究农耕文化保护与传承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委农办,负责联席会议日常工作。设立云南省农耕文化保护专家委员会,由省内有关领域的专家学者组成,为农耕文化保护与传承工作提供智力支持和决策咨询。
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本意见的要求,切实加强对农耕文化保护与传承工作的组织领导,编制专项规划,制定配套文件,加大投入力度,加强工作协调,建立健全考核评价机制,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考核内容,加强督促检查落实,确保农耕文化保护与传承工作扎实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