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办公用房超标未移交 情节严重者降级撤职
“办公用房超标,未按规定移交的,情节严重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云南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11月7日省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资产管理方面,《办法》规定,政府各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标准核定、使用办公用房。超标部分应当移交本级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统一调剂使用。财政部门应当严格公共财政预算管理,对未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的办公用房建设、购置、置换和维修改造项目,不得下达财政预算。
公务用车管理方面,《办法》规定,取消一般公务用车,保留必要的机要通信、应急、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和符合规定的一线执法执勤岗位车辆及其他车辆。城区或者规定区域内的普通公务出行方式由公务人员自主选择,实行社会化提供。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定期发布公务用车选用车型目录,对公务用车实行编制管理。执法执勤类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的具体规定,由省政府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政府各部门应当对公务用车的油耗和维修保养费用实行单车核算,并将公务用车使用情况及运行费用进行公示。
监督检查方面,《办法》明确,县级以上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机关事务工作的举报、投诉受理制度,公布举报投诉的电话、电子信箱和信函地址,并对举报投诉事项依法处理。
法律责任方面,《办法》明确,如有违反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并由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1 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转嫁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开支的;
2 超标准采购或者超出办公需要采购服务的;
3 办公用房超标,未按规定移交的;
4 新建、调整办公用房后未按规定腾退原办公用房的;
5 擅自建设、购置、置换、维修改造办公用房的。(记者 徐申)
编辑:廖拓溪责任编辑: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