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实体零售创新转型的实施意见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实体零售创新转型的意见》(国办发〔2016〕7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线上线下互动加快商贸流通创新发展转型升级的意见》(国办发〔2015〕72号),推动我省实体零售创新转型,释放发展活力,增强发展动力,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市场主导、需求引领、创新驱动,着力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以体制机制改革构筑发展新环境,以信息技术应用激发转型新动能,推动实体零售由销售商品向引导生产和创新生活方式转变,由粗放式发展向注重质量效益转变,由分散独立的竞争主体向融合协同新生态转变,大力发展新业态、新模式,进一步促进我省实体零售转型升级发展。
(二)工作目标。到2020年,全省实体零售业区域、业态、商品结构显著优化提升,商业模式不断创新,形成差异化定位、特色化经营、线上线下互动发展的供给体系,城市商业服务综合体、乡村新型商业中心、旅游消费市场转型升级取得显著成效,培育一批具有较大影响力的创新型商贸企业。
二、工作任务
(一)调整区域结构。积极引进具有资本、品牌和技术的国内外商业企业到我省发展。支持我省商业设施富余地区的企业利用资本、品牌和技术优势,由区域中心城市向周边地区延伸,形成区域竞争优势,培育新的增长点。支持商务、供销、邮政、新闻出版等领域龙头企业向农村延伸服务网络,统筹城乡商业基础设施建设,实现以城带乡、城乡协同发展。开展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推动电商企业开拓农村市场,支持电商企业利用资金和技术优势,构建农产品进城、工业品下乡的双向流通体系。按照“政府规划、企业运作、连锁经营、专业管理”的原则,鼓励发展一批集商品销售、物流配送、生活服务于一体的乡村新型商业中心。支持昆明市打造区域性国际中心城市,增强商贸聚集能力,鼓励各地发挥好商圈的载体和平台作用,不断深化品牌消费集聚区建设。 (省商务厅、发展改革委、农业厅、国资委、新闻出版广电局、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省邮政管理局,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调整业态结构。支持具备条件的购物中心、百货店、家居市场等业态及时调整经营结构,丰富体验业态,由传统销售场所向社交体验、家庭消费、时尚消费、文化消费中心等转变。打造一批休闲度假型、会展会议型、文化娱乐型等不同主题的城市旅游业态集聚区,推动旅游产业与城市建设融合发展,加快建设完善滇池国际会展中心、古滇文化旅游名城、滇池草海万达城等旅游城市综合体。推进边境旅游、自驾露营、航空运动、养生养老、健康医疗、主题游乐、节庆、演艺、体育等旅游产品转型升级,满足游客和市民需求。推动实体书店向集文化展示、体验、教育培训、动漫体验、创意文化用品销售、影剧院等功能于一体的复合型图书零售业态和文化综合体转变。推动连锁化、品牌化企业进入社区设立便利店和社区超市,加强与电商、物流、金融、电信、市政等对接,发挥终端网点优势,拓展便民增值服务,打造“一刻钟便民生活服务圈”。优化乡村新型商业中心业态、丰富服务内容,满足农村居民生产、生活需求。 (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商务厅、文化厅、旅游发展委、地税局、工商局、新闻出版广电局,省国税局,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调整商品结构。引导企业调整和优化商品品类,着力增加智能、时尚、健康、绿色商品及云南本土商品品种,满足品质化、品牌化、个性化、定制化消费需求,促进供需对接。支持老字号产品、云南高原特色农产品、省市名牌产品和著名商标、知名商标产品参加各类节庆展会,开展网上销售和供需对接活动。加快建立健全重要商品追溯体系,实现“生产有记录、信息可查询、流向可跟踪、责任可追究、产品可召回、质量有保障”的质量安全可追溯管理。 (省商务厅、农业厅、工商局、质监局,云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四)转变经营方式。鼓励企业加快商业模式创新,通过加强商品设计创意和开发、实体店铺数字化改造、“商品+服务”并重、建立高素质的买手队伍,积极发展自有品牌,提高自营比重,实行深度联营和买断经营,强化企业核心竞争力,提升本土商品销售比重。鼓励互联网企业加强与实体店合作,促进组织管理结构扁平化、设施设备智能化、商业主体在线化、商业客体数据化和服务作业标准化。加快现代信息技术在认证、交易、支付、物流等商务环节的应用推广。强化供应链管理,支持实体零售企业构建与供应商信息共享、利益均沾、风险共担的新型零供关系,提高供应链管控能力和资源整合、运营协同能力。 (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商务厅、科技厅、质监局,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五)创新经营组织形式。鼓励特许经营向多行业、多业态拓展,着力提高特许企业经营管理水平。支持龙头企业建立集中采购分销平台,整合采购、配送和服务资源,带动中小企业降本增效。推进商贸物流标准化、信息化,培育多层次物流信息服务平台,整合社会物流资源,支持连锁企业自有物流设施、零售网点向社会开放成为配送节点,提高物流效率,降低物流成本。鼓励发展众筹、众包、众扶等“互联网+”创新创业模式,提高产品设计、生产、采购、销售、交付全过程资源整合、运营协同能力。 (省商务厅、交通运输厅、质监局,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六)提高消费服务体验水平。引导企业推广精细服务,规范服务流程,提高服务技能,延伸服务链条,提升服务品质,提供个性化、便利化服务。鼓励各行业协会商会制定服务标准,联动进行设施设备升级改造和人员技能培训。不断提升商圈服务水平,对商圈内经营场所的基础设施、服务质量、消费环境、自律管理等予以指导和规范。支持企业开展服务设施人性化、智能化改造,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无线网络、移动支付、自助服务、停车场等配套设施建设。 (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商务厅、科技厅,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七)促进线上线下融合发展。鼓励线上线下优势企业整合市场资源,培育线上线下融合发展的新型市场主体。引导传统零售企业依托原有实体网点、供应商、客户等商业资源,广泛应用电子商务,逐步提高信息化水平。增强零售业线上信息交互、在线交易、精准营销等功能,提升线下真实体验、物流配送、售后服务等功能,发展体验式、定制化营销模式,拓展智能化、网络化的全渠道布局。建立开放共享的数据应用机制,鼓励有关部门、企业向实体零售企业开放数据资源,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和经营决策水平,推动大数据的创新运用。推动乡村新型商业中心与农村电子商务综合服务体系融合、联动发展,强化快递企业、服务网点与重点农产品、农资、农村消费品市场的有机衔接。 (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商务厅、科技厅、工商局,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八)推动多领域协同发展。鼓励实体零售企业与旅游业、创意产业、文化艺术产业、会展业融合发展,引导设施完备的商业街区、商圈向多功能空间发展,促进业态功能互补、服务资源整合、企业协同发展。大力发展平台经济,以中小商贸流通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为基础,培育一批为中小企业和创业者提供专业化服务的平台载体,提高协同创新能力。鼓励各类投资者参与国有商贸企业改制重组,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 (省商务厅、旅游发展委、农业厅、文化厅、工商局、质监局,云南国际博览事务局,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九)促进内外贸一体化发展。进一步提高零售领域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水平,通过引入资本、技术、管理推动实体零售企业创新转型。优化进出口食品、化妆品等商品检验检疫流程,简化审批手续。完善信息、交易、支付、物流等服务支撑,优化通关流程、外汇结算等关键环节,提升跨境贸易规模。鼓励具有技术、品牌、质量、服务优势的外向型企业建立国内营销渠道,进一步提升加工贸易监管货物内销便利化水平,大力推进出口产品生产企业内外销“同线同标同质”。推动有条件的企业“走出去”构建海外营销和物流服务网络,提升国际化经营能力。 (省发展改革委、商务厅、工商局、质监局,昆明海关、云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网点规划。统筹考虑城乡人口规模和生产生活需求,科学编制、修订区域商业网点发展规划,并纳入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加强对城市大型商业网点建设的听证论证,鼓励其有序发展。开展新型乡村商业中心的网点规划和建设。支持各地结合实际,明确新建社区的商业设施配套要求,利用公有闲置物业或以回购廉租方式保障老旧社区基本商业业态用房需求。 (省商务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国资委、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推进简政放权。简化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推进一照多址、一址多照、集群注册等住所登记制度改革,为连锁企业、网络零售企业和快递企业提供便利的登记注册服务。进一步落实和完善食品经营有关管理规定。连锁企业从事出版物等零售业务,其非企业法人直营门店可直接凭企业总部获取的许可文件复印件到门店所在地主管部门备案。放宽对临街店铺装潢装修限制,取消不必要的店内装修改造审批程序。在保障公共安全的情况下,放宽对户外营销活动的限制。 (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公安厅、商务厅、工商局、新闻出版广电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促进公平竞争。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侵犯知识产权、不正当竞争、商业欺诈等违法行为,健全部门联动和跨区域协同机制,完善市场监管手段,加快构建生产与流通领域协同、线上与线下一体的监管体系。指导和督促电商平台企业加强对网络经营者的资格审查,对网络经营者开展全面深入检查,及时发现和重点查处网络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各类违法行为。强化连锁经营企业总部管理责任,重点检查企业总部和配送中心,减少对销售普通商品零售门店的重复检查。依法禁止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的低于成本价销售行为,依法打击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省商务厅、交通运输厅、公安厅、工商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四)完善公共服务。加快建立健全连锁经营、电子商务、商贸物流、供应链服务等领域标准体系,从标准贯彻实施入手,开展实体零售提质增效专项行动,进一步提高竞争能力和服务水平。密切关注商品流通领域中出现的新业态、新模式的发展情况,加强零售业统计监测和运行分析。积极对接商务公共服务云平台建设,为企业创新转型提供技术、管理、咨询、信息等一体化支撑服务。鼓励开展多种形式的培训和业务交流,加大专业性技术人才培养力度,推动复合型高端人才合理流动,完善多层次零售业人才队伍,提高从业人员综合创新能力。组织实体零售产业专场招聘会。 (省商务厅、农业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资委、工商局、质监局、金融办、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五)降低实体零售企业成本。全面落实营改增试点,落实国家结构性减税政策,落实取消税务发票工本费政策,不得以任何理由强制零售企业使用冠名发票、卷式发票,大力推广电子发票。全面落实工商用电同价政策,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开展商业用户选择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或丰枯峰谷分时电价试点。落实银行卡刷卡手续费定价机制改革方案,持续优化银行卡受理环境。科学规划物流通道和物流发展区域,合理设置物流节点和物流园区,促进交通与物流融合发展。大力推进“互联网+”高效物流,合理规划和布局配送中心,完善城市配送车辆通行制度,为企业发展夜间配送、共同配送创造条件。严格执行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政策。按照国家统一部署适当降低企业社保单位缴费比例。 (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商务厅、交通运输厅、地税局、能源局、物价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税局、云南银监局,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六)加强财政金融支持。统筹整合全省外经贸内贸发展资金,加大对实体零售创新转型的支持力度。用好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中小企业发展基金,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按照市场化原则设立零售业投资基金。支持商业银行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发放中长期贷款,促进零售企业兼并重组。引导社会资本加大对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的投入。探索通过应收账款、存货、仓单等动产质押融资模式改进和完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通过创业担保贷款积极扶持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积极支持实体零售企业直接融资和开展资产证券化工作。 (省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厅、商务厅、金融办,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银监局,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各地、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实体零售创新转型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切实推动实体零售创新转型。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职责,进一步分解细化和落实各项工作任务及政策措施。各州、市人民政府应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工作方案和配套措施。省商务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督促、指导和检查,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综合运用第三方评估、社会监督评价等多种方式科学评估实施效果,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6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