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长江水生生物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

09.05.2019  19:41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长江水生生物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8〕95号)精神,切实抓好金沙江云南段水生生物保护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保护优先和自然恢复为主,强化完善保护修复措施,全面加强金沙江水生生物保护工作,把“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有关要求落到实处,推动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绿色发展新格局。

  (二)基本原则

  树立红线思维,留足生态空间。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和资源利用上线,根据水生生物保护和水域生态修复实际需要,在生态功能重要和生态环境敏感脆弱区域科学建立水生生物保护区,实施最严格的保护管理。

  落实保护优先,实施生态修复。坚持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理念,把修复金沙江生态环境摆在压倒性位置,进一步强化涉水工程监管,完善生态补偿机制,修复水生生物重要栖息地和关键生境生态功能。

  坚持全面布局,系统保护修复。坚持上下游、左右岸、江河湖泊、干支流有机统一的空间布局,把水生生物和水域生态环境放在山水林田湖草生命共同体中,全面布局、科学规划、系统保护、重点修复。

  (三)主要目标。到2020年,金沙江云南段重点水域实现常年禁捕,水生生物保护区建设和监管能力显著提升,保护功能充分发挥,重要栖息地得到有效保护,关键生境修复取得实质性进展,水生生物资源恢复性增长,水域生态环境恶化和水生生物多样性下降趋势基本遏制。到2035年,金沙江云南段生态环境明显改善,水生生物栖息生境得到全面保护,水生生物资源显著增长,水域生态功能有效恢复。

   二、主要任务

  (四)加强水生生物资源保护

  开展水生生物资源调查和监测。对金沙江干流,赤水河、以萨河、泼机河、横江、牛栏江、龙川江、渔泡江、漾弓江、冲天河等主要支流,滇池、程海、泸沽湖等重点湖泊水生生物资源开展本底调查和监测,准确掌握水生动植物种类、种群数量、分布、栖息环境和水生生物资源变化情况及趋势,建立水生生物资源台账,为制定科学合理的水生生物保护措施提供依据。加强外来物种监测,防控外来物种对水生生态造成的不利影响。设置一批省、州市级水生生态系统监测断面和永久观测样区,加强水生生物资源监测网络建设,提高监测系统自动化、智能化水平,提升防范水域环境变化对水生生物产生不利影响的预测预报能力。加强生态环境大数据集成分析、综合应用和共享平台建设,促进信息共享和高效利用。引进第三方评估机制,对金沙江流域鱼类的重要生境修复效果,开展持续的生态系统监测与评估。 (省农业农村厅牵头;省水利厅、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配合;沿江各级政府负责组织落实,以下任务分工均需沿江各级政府负责组织落实,不再列出)

  实施重点物种保护。根据调查和监测结果,针对不同物种濒危程度和致危因素,科学确定、适时调整云南省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加大圆口铜鱼、长鳍吻鮈、鲈鲤、长薄鳅等长江上游特有鱼类和濒危鱼类抢救性保护行动,开展滇池金线鲃、中甸叶须鱼、宁蒗裂腹鱼、厚唇裂腹鱼、小口裂腹鱼等珍稀鱼类的保育和人工繁育研究。实施珍稀濒危物种人工驯养繁育和种群恢复工程,制定保护规划和方案,完善管理制度,落实保护措施,全面提升水生生物多样性保护能力和水平。 (省农业农村厅牵头;省生态环境厅、省科技厅配合)

  (五)开展水生生态修复

  优化完善生态调度。深入研究金沙江干支流水库群蓄水及运行对金沙江水域生态的影响,开展基于水生生物需求、兼顾其他重要功能的统筹综合调度,最大限度降低不利影响。采取针对性措施,防止大型水库库容调度对水生生物造成的不利影响。建立健全金沙江流域江河湖泊水库生态用水保障机制,明确并保障干支流江河湖泊水库重要断面的生态流量,防止河流断流对水生生物资源造成的破坏,维护流域生态平衡。 (省水利厅、省自然资源厅、省能源局、省农业农村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科学开展增殖放流。根据当地水生生物资源状况和资源环境承载力,制定增殖放流总体规划和年度实施方案,科学确定放流种类,合理安排放流数量,加快恢复水生生物种群适宜规模。发挥鱼类在生物治理富营养化水体中的积极作用,实现以渔控藻、以渔抑藻、以渔净水、以渔保水。严禁向天然开放水域放流外来物种、人工杂交或有转基因成分的物种,防范外来物种入侵和种质资源污染。完善增殖放流管理机制,严格苗种质量管理,建立健全放流苗种管理追溯体系,加强人工增殖放流效果跟踪评估。 (省农业农村厅牵头;省生态环境厅配合)依法开展小水电整治。(省能源局牵头;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配合)

  (六)加强生境保护

  强化源头防控。强化国土空间规划对各专项规划的指导约束作用,增强水电、航道、港口、采砂、取水、排污、岸线利用等各类规划的协同性,加强对水域开发利用的规范管理,严格限制并努力降低不利影响。流域内涉及水生生物栖息地的规划和建设项目要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强化水生态系统整体性保护。在沿江小城镇建设一批污水收集与处理设施,截断生活污水进入金沙江的途径。推进重点区域农业产业转型升级,削减高用水、高施肥、高用药种植业产业规模,设立畜禽养殖业园区,集中收集、整治畜禽养殖废水。出台水产养殖废水排放地方标准,加快推进水产养殖节水减排。 (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加强保护地建设。结合金沙江流域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和资源特点,在金沙江流域水生生物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育肥场和洄游通道等水生生物重要栖息地和关键生境建立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湿地保护小区或其他保护地,实行严格的保护地管理。优化调整保护地主体功能和空间布局,确定保护地功能区范围,明晰保护地边界,完善保护地规划,科学、依法、合理规范涉保护地人类活动。强化水生生物重要栖息地完整性保护,发挥保护地建设在金沙江生态系统保护中的重要作用。 (省林草局牵头;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配合)

  提升保护地功能。有关州、市、县、区人民政府要依法落实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等各类保护地管理机构和人员,在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行经费等方面提供必要保障。根据保护工作需要,及时提升重要濒危物种保护区等级。加强保护地水生生物资源监测和水域生态监控能力建设,增强监管、救护和科普教育功能。持续开展专项督查检查行动,及时查处和有效防止水生生物保护地违法开发利用和保护职责不落实等问题。 (省委编办、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林草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七)完善生态补偿

  完善生态补偿机制。充分考虑修复措施的流域性、系统性特点,建立健全生态补偿机制,支持水生生物重要栖息地的保护与恢复。科学确定涉水工程对水生生物和水域生态影响补偿范围,规范补偿标准,明确补偿用途。引导和鼓励开发地区、受益地区与生态保护地区、流域上游与下游通过自愿协商建立横向生态补偿机制。在确保补偿资金使用规范的前提下,可对流域性的水生生物资源保护和补偿措施进行统筹。要督促涉水工程建设业主单位切实履行起水生生物资源保护和水生生态环境修复的主体责任,认真落实各项水生生态保护和补偿措施。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要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制度,加强涉水生生物保护区在建和已建项目事前事中事后全程督查监管,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实行“三同步”落实情况、竣工验收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结果向社会公开。加强对生态补偿资金使用、项目建设等补偿措施的全过程监管,确保生态补偿措施落实到位、资源和生态修复见效。 (省农业农村厅牵头;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配合)

  推进重点水域禁捕。金沙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率先实现全面禁捕,滇池、程海、泸沽湖依法执行禁渔期制度。加快建立金沙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补偿制度,统筹推进精准扶贫、就业扶持、社会保障等方面政策落实,努力拓宽渔民转产转业渠道,科学引导金沙江流域捕捞渔民加快退捕转产。在增殖放流增加种群数量的基础上,适度、有序开展湖泊、库区渔业捕捞,推动库区及湖区氮磷元素转移上岸,减少营养元素积存,减轻水体富营养化压力。 (省农业农村厅牵头;省生态环境厅、省林草局、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配合)

  (八)推进水产健康养殖。加快推进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与发布,依法科学划定禁止养殖区、限制养殖区和允许养殖区,严格按照规划要求优化水产养殖空间布局,切实控制养殖区域、规模和密度。推广生态健康养殖模式,积极发展大水面增养殖、受控式集装箱循环水养殖、路基循环水养殖、工厂化循环水养殖、池塘工程化循环水养殖、连片池塘尾水集中处理模式等生态健康养殖模式,推进稻渔综合种养、鱼菜共生等生态循环农业模式。出台水产养殖尾水排放标准,建设尾水处理设施设备,加快推进养殖节水减排。加强水产养殖环境管理和风险防控,减少鱼病发生与传播,加强外来物种引种生态风险评估和防范,防止外来物种养殖逃逸造成开放水域种质资源污染。在沿江州、市适宜地区建设一批省级水产原良种场,提高水产良种覆盖率。鼓励积极开展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创建,支持发展休闲观光渔业,把水产养殖场建设成为美丽渔场、水上景观。 (省农业农村厅牵头;省生态环境厅配合)

  (九)强化执法监管。健全水生生物保护执法监管体制,加强执法队伍和装备设施建设,组建跨区域渔政执法机构,形成与保护管理新形势相适应的监管能力。坚决清理取缔“三无”船舶,持续开展“绿盾”自然保护区专项执法行动,依法严厉打击“电毒炸”、“绝户网”等非法捕捞行为。健全部门协作、流域联动、交叉检查等联合执法机制,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执法行动,提升重点水域和交界水域管理效果。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依法严厉打击严重破坏资源生态的犯罪行为。健全执法检查和执法督察制度,严肃追究失职渎职责任。鼓励成立护渔协会等群众性组织,参与金沙江水生生物保护,引导退捕渔民参与巡查监督工作。 (省农业农村厅牵头;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林草局配合)

  (十)强化科技支撑。深化水生生物保护研究,建立金沙江流域水生生物资源保护与繁育科技平台,加快特有、珍稀、濒危、土著鱼等水生生物人工驯养、繁育和病害防控等基础性、关键性技术攻关,开展生态修复技术集成示范,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水生生物保护模式和技术。建立包括珍稀、濒危、特有、土著鱼类等水生生物在内的水生生物基因库和活体库,构建金沙江流域及赤水河流域水生生态系统动态数据库。引入大数据应用于区域渔业资源及水生生态系统的监测和保护,提升智能化水平。充分利用现有鱼类增殖站、苗种繁殖场等设施,建立科技、农业农村部门及电站业主等多部门、多机构、多场所的金沙江重要水生生物保护科研联盟,提升水生生物保护水平。开展鱼类标志放流和跟踪评估技术研究,为增殖放流效果评估提供技术支撑。支持以研究和保护为目的开展鱼类网箱养殖、繁殖等工作,提升物种资源保护、保存和恢复能力。 (省科技厅、省农业农村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障措施

  (十一)加大保护投入。创新水生生物保护管理体制机制,加强对水生生物保护工作的政策扶持和资金投入。用好国家设立的长江水生生物保护基金,鼓励企业和公众支持金沙江水生生物保护事业,健全多主体参与、多元化融资、精准化投入的体制机制。建立适合市场经济的水生资源保护与持续利用政策,探索可持续的保护资金筹措机制。 (省财政厅牵头;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配合)

  (十二)严格落实责任。将水生生物保护工作纳入金沙江流域各级政府绩效及河长制、湖长制考核体系,进一步明确金沙江流域各级政府在水生生物保护方面的主体责任,根据任务清单和时间节点要求,定期考核验收,形成共抓长江大保护的强大合力。 (省农业农村厅牵头;省水利厅配合)

  (十三)强化督促检查。农业农村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健全沟通协调机制,适时督查和通报有关工作落实情况。对工作推进不力、责任落实不到位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省农业农村厅牵头;省水利厅、省生态环境厅配合)

  (十四)营造良好氛围。完善信息发布机制,定期公开金沙江水生生物和水域生态环境状况,接受公众监督。结合“七五”普法,加大水生生物保护法律法规宣传、培训和咨询。加强金沙江渔文化遗产保护和开发,挖掘金沙江流域珍稀特有水生生物及其栖息地历史文化内涵和生态价值,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金沙江大保护的良好氛围。 (省农业农村厅牵头;省司法厅配合)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3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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