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格环境执法 增强法律强制力和约束力――《云南省人民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实施意见》出台

30.04.2015  19:10

云南省省长陈豪日前主持召开省政府常务会议时强调,要把新《环境保护法》的严格执行放在至关重要的位置,切实增强有效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的法律强制力和约束力。会议听取了云南省环保厅关于新《环境保护法》实施情况的汇报,审议通过了《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实施意见(送审稿)》。

陈豪指出,习近平总书记对云南提出的成为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的新战略定位,赋予了云南在全国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大责任。全省各地各部门要把新《环境保护法》的严格执行放在至关重要的位置,不断加大新法的宣传和执法力度,抓紧完善云南省配套法规制度。要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严格推进环境监管全覆盖,完善地方环境法规政策,强化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和规范化建设。 

陈豪特别强调,一要认真落实国家网格化环境监管要求,在全省生态保护和工业污染防治重点地区以及具备条件的乡镇(街道)和工业集聚区配备必要的环境监管人员;二要加大财政投入,强化环境监察执法、监测能力保障,保障好全省环境监察执法、环境监测业务用车;三要认真领会李克强总理关于“环保法的执行不是棉花棒是杀手锏”的重要讲话精神,严格执法;四是环保部门要加强向人大、政协的工作汇报,争取人大、政协对环境监管执法的大力支持。

3月30日《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实施意见》(云政办〔2015〕22号)正式下发各地执行。明确开展全省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2015年要对《云南省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方案》确定的六大工作重点开展全面排查整治,督促各级各类工业园区和重点工业企业严格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认真履行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加强建设项目环境管理,严格日常环境监管,提升监管水平,落实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环境监管责任。排查整治结果要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向社会公开。省环境保护厅等有关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和指导,重要情况及时报告省人民政府。并明确了责任单位为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