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河州实行“四项制度”规范行政机关公务员年度考核

18.12.2014  20:48

              为做好行政机关公务员2014年度考核工作,红河州严格推行“四项制度”,进一步强化考核工作的规范性和科学性。

一是实行优秀等次比例申报审核制度。各单位在组织本单位进行年度考核前,必须如实向州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报送当年本单位受中央、省、州表彰或处分的文件资料,公务员主管部门严格按照标准进行审核后,确定本单位的优秀等次比例。

二是实行职级分类考核制度。将同职(级)别人员按照同一标准进行量化考核,确保每个职别和级别均能产生相应比例的优秀公务员,进一步强化了考核工作的针对性和科学性。

三是实行考核结果奖惩制度。对考核为优秀的公务员,各单位及时予以物资及精神奖励,在职务级别调整晋升等方面优先考虑;对考核为基本称职、不称职的公务员,应及时提出整改要求,并限期改进。

    四是实行考核结果审核备案制度。各行政机关将当年公务员年度考核结果及时报州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并于次年3月20日前报备完毕,逾期不再审核备案。《公务员年度考核结果审核备案表》中,未填报公务员平时考核结果的,不予审核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