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以“保护学生”的名义伤害师道尊严
随着权利意识的进步,尤其是在连续发生多起教师、校长性侵案后,如何保护学生不受伤害,成为全社会都在关注的问题。保护学生是教育的职责,但并不意味着纵容,更不能顾此失彼,以伤害师道尊严为代价。
日前,蚌埠市怀远县教育局发布了一份处罚决定,决定显示,因当地包集中学的梁老师在上课时,发现有学生在其背后贴了张“我是乌龟,我怕谁”的字条,还在上面配有乌龟形象,梁老师觉得受到侮辱,与这名学生扭打起来。6月4日,教育部门因梁老师体罚学生将其开除。开除决定作出后,很多教师认为学校作出的处罚有处理过重的嫌疑。(《安徽商报》6月8日)
在强者与弱者之间,人们通常会站在弱者一边。但在这起事件中,虽然相对于学生来说,老师是所谓的强者,但绝大多数网友还是坚定地站在了梁老师这边。原因无他,只因教育局对梁老师作出的开除处罚决定,既不合情理,也有悖法理。
按照一般的理解,发生在校园中的体罚,指的是教师单方面对学生作出的带有暴力性质的行为。而在此事件中,梁老师与学生小敏之间不仅互有动作,并且事情的起因是学生在老师的背后贴了一张写有“我是乌龟,我怕谁”的字条。在任何情况下,这种行为都是对他人人格上的极大侮辱,而考虑到当时是在上课期间,以及梁老师与小敏作为师生的特定关系,性质就更为恶劣。我认同网友的一句话,这个时候“如果不扇耳光才应该被开除”。
教育局的理由是梁老师的行为违反了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第四条第五款的规定。但事实上,该条款的原文是“老师体罚学生,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处分”。在这次冲突中,学生侮辱老师,拒不承认错误,都是可以减轻老师责任的情节,教育局不由分说地给予梁老师顶格处罚,有失公平。而根据《教师法》的规定,教师“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才会被给予行政处分或解聘的处罚。
随着权利意识的进步,尤其是在连续发生多起教师、校长性侵案后,如何保护学生不受伤害,成为全社会都在关注的问题。这本来是一件好事,但却很容易走向另一个极端,即过度放大学生的权益,而弱化教师的权益,以至于教师在教学中难以把握惩戒权的边界,动辄得咎。一名已经上高一的学生,在课堂上公然侮辱老师,与教育局是非不分、毫无原则地开除老师,实际上是问题的一体两面。
我清楚地记得,20多年前我上中学的时候,学校有一名语文老师,因为身体上的某种缺陷,被学生嘲笑,并给他起了一个极具侮辱性的外号。开始,学生只是私下提及,后来发展为有学生在课堂上公然叫出老师的外号。这名老师非常宽容,没有体罚学生,只是微笑着劝阻了一下。这种善意被误解为软弱和默许,于是全校都开始传唱这个侮辱性的外号,甚至有学生编起了顺口溜。从此,这名老师连劝阻的力气都失去了,总是在校园中低着头匆匆而过,课堂上再也无法直起腰杆。多年后,当我想起他那躲闪而充满屈辱的眼神,才意识到那时的我们是多么的愚昧而无知。
保护学生是教育的职责,但并不意味着纵容,更不能顾此失彼,以伤害师道师尊为代价。教育者对待学生,当然应该以宽容为主,但不能没有底线。过度的保护与纵容,对学生而言绝非好事。毕竟他们还年少,缺乏对事物的判断力,如果处处受保护,事事受优待,只会使他们在错误的道路上越走越远。而师道尊严的贬值,关乎的也不仅仅是一名教师,甚至不是教师群体的形象,而是整个社会对教师的评价和定位。当一张极尽侮辱的字条贴上梁老师后背,引起学生哄堂大笑的时候,感到羞耻的难道只是梁老师吗?
编辑:范皛责任编辑: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