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创新环保案件审判 判污染者通过公益劳动修复环境
昆明信息港讯 记者合宇聪 3日,备受关注的云南省首例垃圾渗滤液污染环境案在盘龙区人民法院宣判,被告人陈某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同时判令陈某在一个月内从事不少于24小时的环境公益劳动。这也是云南省首次将判令环境公益劳动写入判决书,要求要求环境犯罪案件被告人从事环境公益劳动、接受环境公益教育的案件。
去年2月初,昆明经开区阿拉街道办事处的犀牛龙潭休闲山庄里,龙潭开始“冒黑水”,没几天,山庄里也开始出现植被死亡、饲养供给顾客垂钓的鱼大片死亡的现象。“冒黑水”持续时间不长,没过多久水也开始重新变得清澈,但附近的村民不敢再喝这的水,只能到百米开外的地方挑水喝。
没过多久,昆明市公安局环保分局接到举报称,龙潭“冒黑水”是因有人故意倾倒垃圾导致。接到举报后,昆明市公安局环保分局对此事展开调查。民警在小清塘弃土点发现污染物倾倒的痕迹,进过进一步调查发现,倾倒这些污染物的人正是陈某。
30岁出头的陈某是昆明泳辰保洁服务有限公司的负责人,该公司也有资质把污水运到专门的地方处置。去年2月,以每吨80元的价格,陈某承接了昆明中电环保电力有限公司的污染物运输处理工作,污染物共计30车,按照双方约定,污染物将被运至五华区西郊垃圾填埋场进行专门处理。
然而,清运完第一车垃圾后,后面的29车陈某就不再送往填埋场,而是在明知他运送的是重金属污染物的情况下,还私自将568.34吨污染物运至经开区阿拉街道办事处小清塘弃土点倾倒。而倾倒原因,竟是为了节约成本。“将污染物运到垃圾填埋场进行专门处理,一车需要900元,但倾倒在弃土点仅需不到300元,每车可以赚取六七百元的差价。”陈某供述。
经昆明环境污染损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这29车污染物含有高浓度有机物、氨氮、磷酸盐、重金属等,严重污染了小清塘弃土点周边环境。涉案重金属垃圾如果不及时处理,可能进一步导致地下水污染等种种环境问题。
去年4月2日,陈某主动到水上治安分局治安大队投案。经盘龙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该案后最终判决陈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2万元,同时判令陈某在一个月内从事不少于24小时的环境公益劳动,自己种树恢复植被。
直击庭审
盘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2月5日至10日间,陈某在明知重金属有机污染物本应运至特殊机构进行专业处理的情况下,私自将其承接运输的29车共计568.34吨污染物倾倒在经开区阿拉街道办事处小清塘弃土点。陈某非法排放含有重金属、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陈某虽然对公诉机关指控罪名及事实供认不讳,但对重金属造成的污染,却辩称“没有那么毒”。并在庭审中多次称,他以为处理的只是废水,小清塘弃土点以后要种树,便当肥料倒在那里了。
其辩护律师则称,昆明环境污染损害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报告存有瑕疵,小清塘弃土点还有其他人在偷倒垃圾,在认定陈某所倾倒的污水与污染的因果关系时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并认为,陈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陈某交纳了行政部门的行政罚款,表明了陈某的悔罪表现,因此请求法院减轻处罚。
盘龙区法院审理认为,陈某的情节构成污染环境罪。案发后,其主动投案并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并有交纳生态修复费等悔过表现。但辩护人提出的昆明环境污染损害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报告存有瑕疵的辩护意见,因污染物垃圾渗滤液倾倒后便渗透进泥土中导致无法获取原液作为样本,司法鉴定所取样本与倾倒的垃圾渗滤液来源一致,且鉴定程序合法,故对于该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据此,盘龙区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编辑:张钊责任编辑: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