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 民政部关于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补充公告(2015年第12号)
13.03.2015 22:02
本文来源: 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关于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5〕18号)精神,现对《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民政部关于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34号)有关内容补充公告如下:
一、《就业失业登记证》更名为《就业创业证》,已发放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继续有效。
二、取消《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后,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从事个体经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按规定凭学生证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领《就业创业证》,或委托所在高校就业指导中心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代为其申领《就业创业证》;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离校后从事个体经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按规定直接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领《就业创业证》。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就业创业证》上注明“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
本补充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财 政 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 育 部
民 政 部
2015年2月13日 |
本文来源: 地方税务局
13.03.2015 22:02
大瑞铁路大柱山隧道平行导洞贯通
□ 通讯员 赵熠 王鹏 姚巍
6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州政协视察全州营商环境整治及服务工作
本报讯(记者 朱蕾 通讯员 杨春祥) 6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省政府对大理州工作进行综合督查
本报讯(记者 李百祥) 昨日,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