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龙区电商创业园第二批创客空间运营机构和电商创业企业招募入驻条件要求

12.01.2016  09:59

    一、创客空间运营机构

    盘龙电商创业园规划用于众创空间的场地约2000平米,拟招募引进若干有经验、实力、有资源的创客空间运营机构。

    (一)创客空间孵化方向

    1、珠宝玉石设计、加工及销售与电子商务;2、旅游(吃住行游购娱六要素创业均可)与电子商务;3、文化创意与电子商务;4、商品销售与电子商务;5、社区服务与电子商务;6、汽车销售及售后相关服务与电子商务;7、农业种养殖与电子商务;8、信息技术与电子商务;9、教育培训与电子商务;10、其它“互联网+”和“+互联网+”类项目。

    (二)申请入驻的创客空间运营机构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1、云南省境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2、已成功运营1家以上创客空间,具备创客空间运营服务经验,能够整合提供创业团队所需的各类要素、资源和专业服务。

    (三) 创客空间运营机构入驻创业园要满足相关要求

    1、每个创客空间运营机构可获200平米不等的场地空间(按实际需要确定),场地租金以每月每平5元计,并在入驻园区时交纳保证金5万元。

    2、对创客空间运营机构的场地租金奖补。每个创客空间运营机构,如每年成功孵化30个创业团队则可享受房租100%退还的奖励,如无法完成每年成功孵化30个创业团队的目标任务则须按每平米20元的标准向创业园交纳场地租金,如连续两年完不成目标则自动退出盘龙电商创业园。

    3、创客空间成功孵化创业团队的认定标准。成功孵化的创业团队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从业人数不少于3人;在盘龙区内新注册公司;连续有电商经营收入不少于三个月。

    4、每个创客空间入驻电商创业园,电商创业园只提供场地和宽带网络,由创客空间运营机构自行装修并自配办公设施,创客空间运营机构退出电商创业园时,除可带走自行配置的设施外,电商创业园不给任何补偿和赔偿。

    二、电商创业企业

    盘龙电商创业园规划用于电商企业孵化的场地面积约2800平米,拟招募引进一批有稳定业务模式、高成长性、有创业团队的电商创业企业,包括电商服务型企业和电商应用型企业及“互联网+”和“+互联网+”导向下相关创业企业。

    (一)申请入驻的电商创业企业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1、电商创业项目和电商企业所依托的电商网络平台企业应在国家商务部门公示的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名单之内。

    2、无不良违规经营记录,并承诺入驻电商创业园后不得有违法违规交易经营行为。

    3、作为项目运营主体的企业必须在盘龙区进行工商和税务登记。

    (二) 电商创业企业入驻创业园要满足相关要求

    1、入驻盘龙区电商创业园的电商创业企业可获得50平米以上的办公场地(按实际需要确定),房租按每月每平30元计。

    2、对电商创业企业的场地租金奖补。(1)电商创业企业入驻创业园后第一年当年完成网上销售60万元,创业园给予免50%房租,并由创业园管委会协助争取上级补助50%房租,实现房租全免。如电商创业企业入驻后第一年达不到60万元营业额,电商创业园不予免房租,但协助企业争取上级补助50%房租。(2)电商创业企业入驻后第二年当年完成网上销售180万元,电商创业园给予免70%房租,并协助争取上级补助30%房租。达不到180万元营收的电商创业企业不享受免房租优惠,但可由创业园协助争取上级补助30%房租。(3)电商创业企业入驻后第三年当年完成网上销售500万元,创业园给予免80%房租,并协助争取上级补助20%房租。当年达不到500万元营收的电商创业企业,创业园不予免房租,但协助企业争取上级补助20%房租。(4)连续两年无法完成当年目标任务的电商创业企业,自动退出盘龙电商创业园。(5)创业园开园之初,为鼓励有示范带动意义的电商创业项目入驻,减少占用其流动资金,首批申请入驻的电商创业企业,如经项目评审确有较大示范带动作用的,可申请免交租金入驻,并接受年度目标考核。若入驻第一年任务考核不达标,则需补缴当年50%房租;入驻第二年任务考核不达标,则需补缴当年70%房租;连续两年无法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自动迁出电商创业园。

编辑:实习编辑 段佳琪责任编辑: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