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与解读】分类改革允许动态调整国企类别
国资委有关负责人表示—分类改革允许动态调整国企类别
国务院国资委9月15日召开国资委党委(扩大)会议,学习领会《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以实际行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重大部署,各中央企业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
国资委有关负责人表示,对国企进行分类,是为了解决国有企业普遍存在的目标多元、定位不清和考核评价针对性不强的问题,同时也是为了更好发挥国有资本的功能作用。据了解,关于国企分类,分是共识,但怎么分,之前有着不同的理解和认识。有的主张按照企业市场化程度分,分为垄断类和竞争类;有的主张按照国有资本职能分,分为收益性和公益性;有的主张按照企业的产品服务分,分为一般竞争类、特定功能类、公共服务类。《指导意见》把国有企业分为商业类和公益类两类,一是充分考虑企业功能的多重性、复杂性,分类宜粗不宜细;二是充分考虑企业所属行业特点和发展趋势,同时还要考虑国有企业现在大部分都是混业经营的,要看主业、看发展;三是充分考虑企业不同发展阶段的特点,在相对稳定的基础上对企业功能定位进行动态调整;四是充分考虑各地不同发展实际,在遵循国家统一分类思路原则的前提下,允许各地结合实际,划分并动态调整本地国有企业功能类别。
两类企业主要不同之处在哪里?这位负责人说,无论是商业类企业还是公益类企业,都是独立的市场主体,都要服从国家战略,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有机统一。两类企业主要不同之处在于:
一是从发展目标看,商业类企业以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放大国有资本功能、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为主要目标;公益类企业以保障民生、服务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为主要目标。
二是从改革要求看,商业类企业可以实行国有全资,也可以实行国有控股或国有参股;公益类企业可以实行国有独资形式,具备条件的也可以推行投资主体多元化,还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特许经营、委托代理等方式,鼓励非国有企业参与经营。
三是从考核重点看,对商业类企业,重点考核经营业绩指标、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市场竞争能力;对公益类企业,重点考核成本控制、产品服务质量、营运效率和保障能力。
《经济日报》记者从会上了解到,《指导意见》从起草到出台,横跨4个年头,百改其稿,起草过程是统一思想、凝聚共识、追求最大公约数的过程,也是深入调研、找准问题、理清改革思路、明确改革思路的过程。国资委有关负责人强调,《指导意见》有5条主线:第一条主线是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做强做优做大国有企业。改革不能把国有企业改没了、改垮了,而是要更好地体现和坚持公有制主体地位,发挥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必须旗帜鲜明地反对各种私有化、“去国有企业”等错误观点;第二条主线是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把国有企业打造成独立市场主体。《指导意见》35次出现“市场”一词。要推动国有企业成为真正的市场竞争主体;第三条主线是以管资本为主、积极放大国有资本功能作用。第四条主线是增强活力和强化监管相结合,监管是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防护网;第五条主线是坚持党的领导,为国有企业改革保驾护航。搞好国有企业改革,必须始终立足中国国情,准确把握中国国有企业的本质属性。(记者 李予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