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6年云南省出版物发行单位年度核验工作的通知
各州市新闻出版广电局:
根据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开展2016年出版物发行单位年度核验工作的通知》(新广出函〔2015〕530号)的要求,为更好地开展我省2016年出版物发行单位年度核验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度核验工作范围
参加年度核验的单位为领取《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发行企业、单位及个人,含2015年新批准设立的发行单位。
音像发行单位纳入出版物发行单位年度核验,并在年度核验时统一发放《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不再单独发放《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
二、年度核验工作的时间
各单位年度核验工作应在4月20日前完成。如遇特殊情况,各地可视工作情况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15天。
三、年度核验工作的组织实施
(一)省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批发企业(含外资企业和网上书店)的年度核验工作。
(二)各州市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年度核验工作的部署和宣传,并按要求将本行政区域年度核验工作情况汇总上报。
(三)县、区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零售发行单位(含外资企业和网上书店)的年度核验工作。
四、年度核验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检查企业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一年来是否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各项发行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无被处罚记录。如存在上述问题应督促企业及时查找原因,制定整改措施。
(二)按照《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检查发行单位是否仍具备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各项基本条件。
(三)总结发行单位2015年一年来的经营状况,包括出版物发行品种、数量、销售收入、利润总额、纳税总额及库存、策划图书等情况。
五、核验单位需报送的材料
(一)《2016年发行单位年度核验登记表》(见附件1,发行单位填报)。
(二)发行单位的年度总结(包括自查报告)。
(三)《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副本)》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外资企业须提供)。
(五)网上年度核验填报回执。按照建立完善规模以上发行企业数据库的要求,批发企业、外资企业、网上书店、营业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含5000平方米)的零售单位须登陆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出版物发行单位年度核验系统( www.gapp.gov.cn ),填报数据后自动生成年度核验回执。
(六)其他有关材料。
上述有关文字材料和报表一式三份,由负责年度核验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及上一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发行单位分别留存一份。
六、年度核验的条件
(一)准予年度核验。
对符合《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规定的资格条件,无违反发行管理法规规章行为的,按规定向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及统计部门报送数据,在规定时间内递交年度核验材料的企业,准予核验。对通过核验的,在其《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年度核验戳记后,企业取得继续从事出版物经营活动的资格。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须暂缓年度核验。
1.经核验发现有违法行为应予处罚的;
2.正在限期停业整顿的;
3.未按规定报送统计报表的;
4.不能在规定时间内递交年度核验材料的;
5.报送的核验材料经查与事实不符的。
暂缓年度核验的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暂缓年度核验的企业应进行认真整改,待问题得到解决后,写出申请,报所在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批。缓验期满,按本通知规定重新办理年度核验。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年度核验。
1.违法行为被查处后拒不改正或者无明显整改效果的;
2.不具备《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规定的资格条件的。
未通过年度核验的发行单位,不得继续从事出版物经营活动,由原发证机关撤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发行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申报核验材料,下发催告通知书30日内仍未申报的,由原发证机关撤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七、今年年度核验的重点
(一)加大抽查力度和案件查处力度。
各地在年度核验工作中要进一步加大抽查力度和案件查处力度,坚决查处一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违法违规活动,建立监管“黑名单”并集中曝光。各州市新闻出版广电局要将此项内容作为年度核验的重点进行部署,并对行政区域内抽查的发行企业总数不少于10家。省局将对州市和县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年度核验工作进行抽查。
(二)加强年度核验数据审核。
为更好地服务行业,总局将会根据年度核验情况编制出版物市场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发布。各地要加强数据审核,提高数据的准确性。对虚报、瞒报以及伪造和篡改数据的企业,可采取实地检查等方式加强审核,情节严重的可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进行处罚。
(三)统筹做好年度核验工作和统计年报工作。
各州市新闻出版广电局要将2016年出版物发行单位年度核验工作与统计年报工作统一部署,各级发行管理部门要配合综合统计部门督促发行单位认真做好统计年报工作。
八、年度核验工作的有关要求
(一)各州市新闻出版广电局要按照本通知要求,组织好本辖区出版物发行单位(不包含当地新华书店和新知图书城)的年度核验工作。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要认真审核,严格把关。
(二)各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须对发行单位的年度核验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对审核通过的发行单位,在其《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副本)》年度核验栏内加盖印鉴。
(三)各州市新闻出版广电局务必于2016年4月20日前,将年度核验工作总结和《2016年发行单位年度核验情况汇总表》(附件2),通过年度核验的企业名录报送省局印刷发行管理处。年度核验工作总结应包括:1.核验工作开展的过程;2.出版物发行单位数量和结构发生的变化及原因;3.出版物市场呈现的新特点、新问题;4.年度核验中发现的主要问题;5.暂缓年度核验和不予年度核验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情况;6.对出版物发行业发展采取的措施和建议等。其中,对音像制品发行企业数量、销售规模、特点和问题需要有专门表述。
各州市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要按照通知要求,精心组织,周密部署,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提高年度核验工作质量,按时保质做好2016年本地区年度核验工作,要充分发挥县(区)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的作用,对辖区内从事出版物经营的单位认真进行核查,理顺关系,规范管理。
各地在开展2015年出版物发行单位年度核验工作中遇到问题,可随时与我局印刷发行处联系。
联系人:尹云 吴艳萍
联系电话:0871—64110387 64110790
电子信箱: [email protected]
附件:1. 2016年发行单位年度核验登记表
2. 2016年发行单位年度核验情况汇总表
云南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2016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