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生效在即 自媒体也要凭证入场?
3月10日即将正式实施的《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除了进一步明确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和外资经营的单位不得从事网络出版服务之外,还将当下数量庞大的自媒体推向了舆论的风口浪尖。
让众多自媒体人真正不安的是自媒体是否需要满足上述《管理规定》中的要求,从事网络出版服务的单位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至少1人应当具有中级以上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此外规定还要求单位有适应网络出版服务范围需要的8名以上具有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认可的出版及相关专业技术职业资格的专职编辑出版人员,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业资格的人员不得少于3名。
对此,知名IT与知识产权律师赵占领告诉记者,可以明确的是关于网络出版服务相关部门这一次建立了更高的准入门槛。只不过,包括8名以上专职编辑等条件对于当下多数自媒体而言是完全不具备。
“对于自媒体的具体影响,主要取决于后续该新规执行的力度以及尺度。”赵占领补充道。
自媒体也得办证了?
2月29日上午10点,一个文化类自媒体创业微信群里几十个自媒体人正忙着讨论“中级以上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到底是什么?
对于这些基本都是80后90后的自媒体人而言,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是个相当陌生的名词。但是因为3月10日即将正式实施的《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这样一个“中级以上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对于自媒体人而言突然也变得相当重要起来。
原因是《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在第九条要求其他单位从事网络出版服务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至少1人应当具有中级以上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此外,除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外,有适应网络出版服务范围需要的8名以上具有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认可的出版及相关专业技术职业资格的专职编辑出版人员,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业资格的人员不得少于3名。
让自媒体人如此关心即将执行的《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的最主要的原因是这个管理规定几乎将所有的互联网上的内容都纳入管理范畴。
上述《管理规定》第二条显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网络出版服务,适用本规定。而网络出版物是指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的,具有编辑、制作、加工等出版特征的数字化作品,范围主要包括:文学、艺术、科学等领域内具有知识性、思想性的文字、图片、地图、游戏、动漫、音视频读物等原创数字化作品;与已出版的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内容相一致的数字化作品;将上述作品通过选择、编排、汇集等方式形成的网络文献数据库等数字化作品;以及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认定的其他类型的数字化作品。
于是,同样提供编辑、制作、加工等出版特征的数字化作品的自媒体目前来看也被纳入了管理范围。但这些习惯单打独斗或者小规模合作的自媒体人的担忧是,如何才能满足拥有8名以上专职编辑出版人员,其中还要有不少于3名中级以上职业资格的人员的要求?
进一步规范网络出版市场秩序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政策法制司负责人日前就《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答记者问时透露,这次新规定出台的背景是网络出版服务业快速发展,亟须加强引导和规范。2002年,《暂行规定》起草颁布时,全国各类经营性和非经营性网站总数不足10万,从事网络出版活动的网站数量不多、形式较为单一。近年来,在网络出版服务业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大量未经批准的非法网站和淫秽色情、有害信息等违禁内容,依法监管面临更大挑战。
而这次修订的主要目标之一是,科学设定网络出版服务许可的准入条件,规范与鼓励并重。上述政策法制司负责人表示,传统出版单位编辑审核能力强,为体现国家鼓励传统出版单位加快与新媒体融合发展的政策,规定其从事网络出版业务仅需较少条件;其他单位进入网络出版服务领域则需更为严格的资质条件,如应达到8名以上编辑出版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等条件。
不过,虽然《管理规定》对于“出版单位”做出了明确规定,即报社、期刊社、图书出版社、音像出版社和电子出版物出版社,以及从事出版活动的非出版社法人的编辑部。但是并没有没有对“其他单位”的具体所指进行明确定义。
因此,来自自媒体人的疑问是运营各类公众号、网络站点并进行数字化作品提供的个人和组织机构,如果他们不是出版单位,是否应当一定要被当做“其他单位”来接受监管。
此外,上述《管理规定》还要求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要求,加大违法行为处罚力度。其中,通过审核拿到手的《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并非一劳永逸。新规还详细规定了中止网络出版服务应向主管部门备案,且不得超过180日、终止网络出版服务的要办理注销手续,以及自登记之日起满180日未开展网络出版服务的由原登记部门注销的情形。
随之而来的问题是,对于聚集众多自媒体的微信、百度百家等自媒体平台在新规执行之后必须审核自媒体人的许可证?
但截至记者发稿前,尚未有自媒体平台对此作出回应。
来源:一财网 作者:赵陈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