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出台《意见》:非公企业职务犯罪 情节轻微不追刑责

16.06.2016  15:28

省检察院出台20条意见保护非公有制经济发展 昨日,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制定出台了《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对于那些官商勾结垄断经营,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或采取暴力方式向企业收取“保护费”的犯罪,将成为全省三级检察机关打击的重点。

根据意见的要求,将严惩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市场准入、市场监管、招商引资、证照颁发审验、项目审批、土地征用、工商管理、税收征管、金融贷款以及国家财政补贴等职务之便,向非公有制企业通过明示、暗示等方式索贿、受贿的犯罪。

检察机关还将依法清理在电力、市政公用等领域,非公有制企业资本参股、参与经营等公私合营过程中发生的贪污受贿、渎职等犯罪。

对于有自首、立功表现,认罪态度较好,社会危险性不高、积极配合的非公有制企业涉案人员,一般不采取拘留、逮捕措施。非公有制企业职务犯罪案件中,对于罪行较轻、社会危害较小、主观恶性不大,或者有坦白、自首、立功、积极挽回损失的,将依法从轻处罚。对于涉案金额不大、情节轻微、真心悔改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春城晚报 记者 熊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