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庆县提高部分民生资金补助标准

16.11.2015  15:45

  凤庆县积极落实民生资金补助保障水平增长机制,2014年度,提高了全县重点优抚对象补助、城乡低保补助、孤儿生活补助标准,进一步提高了保障水平。

   2014年10月起,提高伤残人员(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城镇“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三红”(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提高20%,农村“三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提高40%;在乡老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每人每年提高1200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等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由现行每人每月320元提高至360元,烈士老年子女补助标准每人每月增加70元,农村籍老义务兵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月增加补助5元,达到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月补助15元的水平。

  从2014年,凤庆县城市低保对象人月均提高补助标准36元,人均月补差达270元,农村低保对象人月均提高补助16元,月人均补差121元。

  2014年度,凤庆县孤儿生活补助标准由793.5元提高为912.5元,每月提高119元。同时,凤庆县还为全县17名事实无人抚养的儿童办理了相关享受补助的手续,使事实无人抚养的儿童能得到关爱,得到同等孤儿生活补助标准生活的救助。

   目前,这批按提高后的补助标准兑现和补发补助部分的民生资金,已通过社会化或乡镇具体发放的方式发放到补助对象手中。

   凤庆县民政局 陈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