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决定成立城管综合执法督察委员会

24.12.2014  10:39

22日,市委副书记、市长李文荣主持召开市政府第84次常务会议,研究审议并通过《昆明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督察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决定成立市城管综合执法督察委员会,负责对全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监督。

规定》在我市2009年制定的《昆明市综合行政执法督察办法(试行)》基础上起草修改完善而成,旨在针对当前我市尤其是基层管理执法工作中的存在问题,强化执法监督,严格风纪督察,促进我市城管综合执法工作的法制化和规范化。

规定》提出,由昆明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成立执法督察委员会,领导全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督察工作。执法督察工作具体由市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督察大队组织开展,各县区和开发(度假)园区城管综合执法局须设立执法监督机构,专职督察人员不得少于本地区城管综合执法人员编制总数的6%。

规定》明确,城管执法督察机构开展督察的主要方式为:指令督察、派出督察、参与执法勤务、调取和复制执法案卷资料、核查群众举报投诉。城管执法督察机构的督察职权为:督促检查权、责令执行权、决定撤销和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权、现场处置权、停止执行职务权以及对违法违纪行为给予处分问责的建议权。

对执法督察中发现的需要依法依纪给予处分的违法违纪问题,《规定》提出,依法交由有关责任人所在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按其法定职责查处。

依据《规定》,城管执法督察机构对本级城管执法部门和下级城管执法部门的不当行政行为,可以发出《行政执法督查书》,责成有关单位限期纠正或依法撤销、变更。城管督察机构在督察工作中发现城管综合执法人员违法违纪的,可以采取措施当场处置。发现城管综合执法人员涉嫌犯罪的,按规定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应当采取停止执行职务的违纪执法人员,由督察机构提出书面意见报本级城管综合执法局决定执行,停止执行职务的期限为15日至60日。

规定》还明确,城管综合执法督察工作采取专项督察、联合督察、交叉督察,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开展民主监督,支持媒体加强舆论监督。市城管综合执法督察委员会每半年向市政府报告全市城管综合执法督察工作情况。市级和各县区城管综合执法督察机构,应当设立督察举报电话受理群众的举报投诉。对群众投诉的正在发生的城管综合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城管综合执法督察机构应当及时出勤给予现场处置,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投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