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决定书(大理洱源宇龙发电有限公司) 云环罚字〔2015〕13号

09.07.2015  13:29

大理洱源宇龙发电有限公司:

负责人:杨昆

营业执照注册号:532930100002922

组织机构代码:59459804-5

地址:云南省大理州洱源县乔后镇新街

大理洱源宇龙发电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厅组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公司大理州洱源县代燃料项目电源龙潭二级电站工程于2009年4月开工建设,2012年12月建设完成并投入运行至今。2009年10月6日,你公司委托云南省力博科技有限公司编制该项目环评报告书,2014年取得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的可行性评估意见(云环评估书〔2014〕363号),但至今你公司未依法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云南省环境保护厅)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属于未批先建。

以上事实有2015年4月2日我厅环评处云环评函〔2015〕2号文、你公司《情况说明》、2015年4月23日《云南省环境监察总队调查询问笔录》等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构成环境违法。

我厅于2015年5月25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逾期未要求听证,视为自动放弃听证权利;亦未提交书面陈述申辩材料。

以上事实,有我厅2015年5月21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云环听告字〔2015〕13号)、2015年5月25日《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我厅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理:

(一)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于2015年7月31日前办理完成环评文件的审批手续;

(二)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100,000)。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厅出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缴款时,请将《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一式四联一起交给银行工作人员。缴款完毕后将银行返还的第一联“回单”交至云南省环境监察总队结案,同时换取“收据”联。

你公司如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厅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昆明市盘龙支行

地 址:昆明市人民中路7号

户 名:云南省财政厅非税收入收缴专户

账 号:24019801040004350

电 话:0871-63106163

(银行柜台缴纳、汇款、转账或者网上银行支付,请在备注栏注明“省环保厅环保罚没收入”。)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环境保护部或云南省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厅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云南省环境保护厅                                                       

2015年6月16日                                                         


出处: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云南省环保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