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水利厅关于加强2014年中央财政统筹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项目县建设管理的通知

30.12.2014  19:14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水利厅关于加强2014年中央财政统筹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项目县建设管理的通知

 

各有关州(市)财政局、水利(水务)局,滇中产业新区财政局、水务局:

根据《水利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中央财政农田水利建设项目立项指南的通知》(办农水〔2014〕162号,以下简称《立项指南》),以及《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水利厅关于转发中央财政统筹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云财农〔2013〕6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要求,为切实加强我省2014年中央财政统筹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以下简称“中央统筹资金”)项目县建设管理,充分发挥资金效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金使用管理

(一)资金支出范围。包括项目建设材料费、工程设备费、施工作业费,及其他费用包括项目的勘测设计、工程监理、质量监督检测、工程招标等其他费用支出。其比例不得超过中央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用于农田水利设施建设部分的5%。中央资金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公用经费、购置交通工具等与农田水利建设无关的支出。

(二)资金管理。项目资金要专款专用、专账管理,并按照各项目建设指导意见严格控制资金开展范围。群众投劳集资要单独建立台账,明确投劳集资数量、投劳折资标准和完成建设内容。资金使用情况和投劳集资情况要在项目区张榜公示。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使用各个环节的监督、检查。

(三)资金整合。各州(市)要切实加大其他水利项目资金整合力度,放大资金效益,确保“中央统筹资金”项目县能全面解决好项目区生产生活和生态用水问题。

二、项目前期

2014年“中央统筹资金”用于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的支出,扣除统筹用于小农水重点县建设的资金后,其余资金用于安排农田水利项目县建设。结合我省实际,“中央统筹资金”项目县主要建设内容为高效节水灌溉工程、“五小水利”工程等农田水利项目。

(一)项目实施方案编制。各项目县要按照中央《立项指南》要求,以县级农田水利建设规划为依据,结合本地水土资源条件、农业种植结构和水利设施状况,合理确定具体项目建设地点和建设内容。严格实行“先建机制、后建工程”, 方案编制中就要落实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探索实行用水总量控制、定额管理、累进加价等机制,综合推进农田水利设施产权制度改革和创新管护机制、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等。机制建设相关内容必须写进项目实施方案,与项目工程建设方案一同审批。

(二)项目方案审批。“中央统筹资金”项目县除农村水利改革试点项目实施方案单独上报省水利厅和项目所在州(市)人民政府联文审批外,其余项目均由州(市)财政和水利部门组织审批,各县(市、区)根据批复方案组织实施。

(三)资料备案。经州(市)批复的项目县资料统一报省财政厅和省水利厅备案。备案资料包括项目实施方案、州(市)批复及审查意见、群众“一事一议”纪要、配套资金承诺函等。

三、项目实施

(一)项目建设参照基本建设程序。积极推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监理制等,建设管理参照小农水重点县建设管理办法。

(二)创新机制体制。严格实行“先建机制、后建工程”,在方案综合推进农田水利设施产权制度改革和创新管护机制、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等工作,适应农村生产方式的变革,提高用水效率和效益,探索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新机制。

(三)坚持集中连片推进。按照整村整乡推进的原则,统一规划,统筹资源,集中投入,整体推进项目区水利建设,全面解决群众生产生活用水。

(四)严格执行群众参与式建设管理。在前期工作中,建不建工程、如何建工程、如何投工投劳、土地征占纠纷如何协调、建后采取什么管护方式、水价水费如何收取等,要“一事一议”征求群众意见,并将意见和群众签字作为立项必备依据。在项目建设中,要选择群众代表参与到项目建设管理单位中,主要负责工程质量监督、计量认证、投劳集资兑现和矛盾纠纷协调,群众代表意见及签字作为资金支付和项目验收的依据;同时项目的审批情况、建设责任主体、资金使用情况都必须在项目区进行张榜公示,广泛接受监督。项目建成后要按照“一事一议”确定的方案,明晰产权、颁发产权证;加强用水合作组织建设,落实管护责任主体,明确管理人员和管护制度;开展农业水价改革,完善水价形成机制,加强水费计收管理,严格公示水费收支情况;足额落实工程管理人员报酬和维修养护费用,保障工程良性运行,让群众满意,效益充分发挥。

(五)本批项目要确保在2015年6月底以前全面完成。

四、项目验收

工程完成后,要及时决算审计、及时组织验收、及时移交使用。工程验收由州(市)负责组织,必须实地逐个检查验收。 一要 严格控制验收人员组成,验收组人员要包括工程技术人员、财务人员、纪检监察人员和受益群众代表,项目验收组要控制合理人数。 二要 严格抽查复核工程量、工程质量、资金使用情况,充分征求当地群众意见,把群众代表意见作为验收依据之一,群众充分认可才能验收。

五、工程建后管护

要建立经群众表决通过的建后管理机制,落实产权、管护制度、管护责任、水费水价标准、管护经费来源,确保工程长效运行。工程建后管护机制要与工程同步建设、同步验收。

六、相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协调。州(市)和县级财政、水利部门要加强项目实施的组织协调,将“中央统筹资金”项目县实施纳入重要工作议程,建立有效工作机制,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心协力,共同推进项目县实施。

(二)加强监督检查。各级水利、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项目实施的监督指导,督促加快项目实施进度,确保工程质量,严格按照有关要求管好用好资金,切实强化资金监管,确保资金使用安全。

(三)加强项目档案和信息化管理。提高项目管理的规范化、信息化水平,及时报送相关建设信息,规范整理资料档案。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水利厅

2014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