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遇欠薪咋办 权威部门支招解难

01.12.2015  09:03

岁末年初,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进入易发、高发期。我省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有哪些?工资被拖欠,农民工如何依法维权?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应当承担什么责任?近日,记者就相关问题采访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相关负责人,为遭遇欠薪的农民工兄弟支招破解难题。

●农民工工资一旦被拖欠,可以通过哪些途径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省人社厅相关负责人:农民工的工资一旦被拖欠,可以先和用人单位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应尽量搜集欠薪证据(如欠条、工资名册、出勤记录等),同时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权:首先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一般情况,农民工应到其工作地点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直接投诉,由于特殊原因无法去投诉的,可以到本人所在地就近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或者拨打举报投诉电话、12333服务热线以及通过信件、网络等多种方式投诉。当前,我省“12333”热线已实现全省联网,并建立起“一点举报投诉、全省联动受理”机制。

其次,农民工与用人单位若存在工资争议等问题,可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书面申请仲裁,属于劳务欠款纠纷类的可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此外,农民工还可以向工会、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服务机构等申请援助和帮助。

特别提醒的是,农民工在遇到工资被拖欠时,千万不要采取堵塞交通,甚至暴力等手段讨薪,一时冲动可能因触犯刑律被追究责任。

●11月23日,我省启动了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检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正通过哪些方式治理和监管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省人社厅相关负责人:主要通过接受劳动者的举报投诉,开展日常巡视检查和劳动保障执法年审等方式,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和个人依法处理。11月16日,我省人社厅、省公安厅、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国资委、省工商局、省总工会等8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在全省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检查中,重点是招用农民工较多的建筑施工、加工制造、餐饮服务及其他中小劳动密集型企业、个体工商户等。

对经查实存在工资拖欠行为的用人单位,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将依法要求用人单位限期整改;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单位,将依法处以2000元至2万元的罚款;对发生重大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的用人单位,依法会同有关部门将其列为不良信用单位,记入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企业或者包工头欠薪逃匿或者有能力但拒不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将受到哪些惩处?

省人社厅相关负责人:今年1月22日,由省高级人民法院、省检察院、省人社厅、省公安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涉嫌劳动保障犯罪案件查处衔接工作的规定》,对企业或者包工头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农民工等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农民工等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且金额达到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5000元以上或者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以上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我省保障农民工工资合法权益的法律和政策规定有哪些?

省人社厅相关负责人:2011年,我省在全国率先以省政府规章的形式出台了《云南省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规定》,同年7月1日省政府办公厅下发了《云南省农民工工资准备金管理办法》、《云南省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云南省农民工工资支付不良信用单位管理办法》等三个配套办法,建立起“三金五制”制度,即:农民工工资准备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应急周转金和实名管理制度、连带责任制度、支付信用制度、部门联动制度和行政问责制度。制度核心是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长效机制,为农民工工资支付筑起了三道防线。

第一条防线是农民工工资准备金。要求建设领域用人单位应当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开设专门的农民工工资准备金账户,将建设单位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工程款中不低于10%的资金存入账户,专门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第二条防线是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要求建设领域建设单位、非建设领域发生过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应当交存。保证金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开设并负责管理,由建设单位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工程款预算的3%存入。第三道防线是应急周转金。由州(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利用财政资金建立。如在本辖区内发生用人单位确无能力支付、逃避支付农民工工资等情况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时,及时动用应急周转金先行垫付部分农民工工资或基本生活费,而后再进行追偿的制度。

此外,“五项制度”中的行政问责制度规定,对因不履行本规定明确的监管职责、严重失职、渎职或因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而引发严重群体性事件或造成严重社会后果的,由监察部门及时启动行政问责程序,对有关责任领导、直接责任人实施行政问责。(记者 李海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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