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节能减排资金预算下达后 项目建设最长不得超2年
18.04.2016 11:45
本文来源: 中小企业
已获得其他中央财政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支持。各级财政、环保部门要严格按照要求,收到中央资金后在规定时限内尽快下达资金,并加强对资金和项目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安排使用中央农村节能减排资金的项目,应建立项目公示制度。项目实施责任主体应当通过政务公开、村务公开等方式,及时公告项目建设内容及规模、承建单位、资金来源与使用情况、项目监督检查、验收考核等信息,接受社会的监督。对截留、挤占、挪用和骗取中央农村节能减排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一经查实,将收回安排资金,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来源:云南网
本文来源: 中小企业
18.04.2016 1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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