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03.12.2016  23:02

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实施意见的通知》(云政办发〔2016〕127号),为深化信息公开,做好政策解读,使社会公众更好的理解《实施意见》内容,现就《实施意见》的出台背景和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实施意见》出台背景

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最艰巨的任务是脱贫攻坚。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脱贫攻坚系列决策部署,都明确提出要加强农村低保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的有效衔接,充分发挥制度合力,做到应扶尽扶、应保尽保,为打赢脱贫攻坚战奠定坚实基础。云南是脱贫攻坚的主战场之一,也是兜底脱贫任务最为繁重的省份。截至2015年底,全省仍有农村低保对象455万人,有建档立卡贫困人口471万人,分别居全国第一位和第二位。根据《分州市县贫困测量分解结果》,预计到2020年,全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仍有151万人需要纳入农村低保或特困人员供养范围,实行政策性兜底保障。加强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的有效衔接,是确保全省现行国家扶贫标准下农村贫困人口到2019年全部脱贫,到2020年与全国同步实现小康的必然要求。

今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6〕70号),提出抓好“四个衔接”工作重点,即加强政策衔接、加强标准衔接、加强对象衔接、加强管理衔接,切实推进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省政府高度重视,结合我省贫困人口数量庞大、贫困程度仍然较深、兜底保障任务繁重的客观现实,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进一步立足省情、细化措施,制定了《实施意见》。《实施意见》通过反复征求各州(市)和省级有关部门意见,多次修改完善后,经省人民政府审定同意印发,为我省加强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提供了强有力的政策保障。

二、《实施意见》主要内容

(一)关于目标任务。以充分发挥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合力为目标,坚持应扶尽扶、应保尽保、动态管理、资源统筹的原则,切实的帮扶和救助农村贫困人口,提高其生活水平和发展能力,如期全部实现脱贫奔小康。

(二)关于工作重点。一是加强标准衔接,围绕我省于2019年实现脱贫摘帽的时间节点,倒排工作计划。由省级统筹推进全省提标工作,确保到2018年,全省所有的县(市、区)农村低保保障标准提高到国家扶贫标准,实现“两线合一”目标,2019-2020年合理提高保障标准,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同时,根据保障标准提高情况,相应提高农村低保月人均补助水平,重点是加大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A类和B类重点保障对象补助力度,确保其人均可支配收入稳定超过国家扶贫标准,如期全部脱贫。二是加强对象衔接,通过强化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完善对象识别机制、加强动态管理、按月比对系统数据等措施,精准认定农村低保和扶贫对象,并在此基础上将符合低保条件的贫困人口纳入低保范围,将符合扶贫条件的低保对象纳入建档立卡范围。三是加强政策衔接,除了应扶尽扶、应保尽保外以外,还要加强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政策的衔接,对贫困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贴,实现贫困人口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全覆盖。加强贫困人口临时救助力度,及时妥善解决好贫困人口突发性、临时性、紧迫性困难问题,避免冲击社会道德底线和心理底线的极端事件发生。四是加强管理衔接。《实施意见》要求各级民政、扶贫部门形成定期会晤交流机制,并做到对象名单、信息动态共享,为脱贫对象退保、未脱贫对象精准帮扶和救助提供决策依据。五是在推进“四个衔接”的过程中,进一步优化完善农村低保工作,将农村低保对象分为A类(重点保障户)、B类(基本保障户)、C类(一般保障户),将3类对象精准识别到户、到人,坚持分类施策、保障重点,进一步聚焦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提升公平性、凸显差异性,充分发挥农村低保在脱贫攻坚中的兜底保障作用。

(三)关于保障措施。一是明确部门职责,坚持各级政府主体责任,建立政府领导、民政牵头、相关部门密切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二是强化资金统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进社会救助资金统筹使用,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增加资金有效供给。三是建立监督检查、绩效考核、责任追究机制,推动工作落实。四是加强能力建设,提高工作水平,保障工作开展。五是加强宣传和引导,强化形成家庭勤劳发奋、社会积极扶助、政府兜底保障的责任共担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