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中,如何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27.10.2015  10:42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对妇女出嫁、离婚或者丧偶后的土地承包问题作了明确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