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农合14年,构建覆盖3265万农村居民的基本医疗网络
按照中央统一部署,省人民政府出台了《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从2017年1月1日开始,新农合整合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云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从2003年启动试点至今已实施14年。14年来,全省各级财政部门齐心协力,积极筹措资金加大财政投入,不断健全完善资金使用监管制度,为支持新农合制度的顺利实施奠定了坚实基础。
一是 不断加大财政投入。2003年,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云南省正式启动新农合试点,2008年进入全面实施阶段。2003-2016年,中央补助我省新农合资金共计474.65亿元,省级财政配套资金210.18亿元,有效缓解了广大农村居民看病难、看病贵问题,参合农民医疗费用负担得到有效减轻,因病致贫、因病返病的情况得到有效缓解,实现了党委政府得形象、医疗机构得发展、人民群众得实惠的目的。
二是 逐步提高筹资水平。我省新农合筹资标准从2003年的每人每年30元(中央补助10元,地方各级财政补助10元,个人缴费10元),提高到2016年的每人每年540元(中央补助300元,地方各级财政补助120元,个人缴费120元),增长18倍,群众参合意愿实现了从前期的个人观望、地方政府催缴到后期个人主动缴费的转变,参合人数从2003年的648.58万人提高到2016年的3265.55万人,2016年的参合率达到98.47%。
三是 着力强化资金监管。省财政厅会同相关部门先后研究出台了《云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印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的通知》,进一步明确和健全完善了各级各相关部门的监管职责和基金管理的具体规定。同时,会同财政部专员办、卫生、审计和公安经侦等部门加大对基金经办管理机构、有关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不断加大对个人骗取、套取医保基金行为的查处力度,切实提高了新农合基金的使用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