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新农合政策调整 住院报销提至12万元封顶

11.03.2015  11:58

云南调整新农合补偿比例,让更多农村居民享受到“普惠阳光”。近日,省卫计委、省财政厅联合下发了《关于做好2015年云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根据《通知》,2015年起,新农合参合农村居民个人缴费标准由2014年的每人每年60元提高到90元,住院报销封顶线也由2014年的10万元提高到2015年的12万元。

参合个人缴费标准为90元

通知》明确:2015年,新农合筹资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470元。各级财政对新农合的人均补助标准提高到38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268元,地方财政配套112元。省级财政补助按照省政府制定的四类地方标准执行,参合农村居民个人缴费标准为人均90元,确保参合率保持在95%以上。

按照政策,我省将适当调整新农合补偿方案,拉开不同级别医疗机构起付线和报销比例的差距,引导参合农村居民合理就医。2015年,各地统筹区域内门诊统筹报销比例不低于50%,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不低于75%,住院费用实际报销比例达到60%以上。住院报销封顶线提高到12万元。

省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线统一调为1000元

通知》明确,将相对统一全省各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起付线和补偿比例标准。省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线统一调整为1000元,补偿比例50%。各州(市)统一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补偿标准,原则上,州(市)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线不低于500元,补偿比例50%-60%;县级住院起付线300元左右,补偿比例70%-75%;乡级住院起付线100元左右,补偿比例80%-85%。将符合条件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等纳入新农合定点范围,满足参合群众多样化需求。

全面实施农村居民大病保险工作

通知》指出,2015年,各地以利用新农合基金购买大病商业保险为主,全面实施农村居民大病保险工作。2015年底前,实现州(市)级统筹农村居民大病保险,统一政策,统一组织实施,提高抗风险能力。

要求以州(市)为单位,委托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有条件的地区在委托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业务的基础上,可探索通过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方式,将新农合经办服务交由商业保险机构负责。建立完善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经办服务通道,实现“一站式”全流程服务。加强重大疾病和大病保险对接,最大限度减轻参合患者个人自付负担。

改革新农合支付方式

建立分级诊疗制度则是医改的重头戏之一,其最终目标是形成“小病不出村、常见病不出乡、大病不出县、急危重症再转诊”的就医新格局。《通知》规定,全面深入推行以门诊总额预付和住院床日付费为主,住院总额预付、按病种付费、按疾病诊断分组付费等相结合的复合支付方式。2015年底前,各新农合统筹县(市、区)100%实行新农合门诊总额预付,各州(市)不少于50%的县(市、区)实行住院床日付费,鼓励在具备条件的县级公立医院推行按疾病诊断分组付费。

防止定点医疗机构为降低成本而减少必需的医疗服务、降低服务质量或推诿上转患者。”我省要求,逐步建立以各级医疗机构诊疗能力为基础的分级诊疗制度,有条件的地区须结合实际,明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首诊的诊疗病种范围。严格转诊制度,除儿童先天性心脏病等22种重大疾病外,对未按程序转诊的不予报销或明显降低报销比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诊治能力不足病种,依据相关规定向上级医疗机构转诊的,可按规定比例报销。探索省内跨地区基层定点医疗机构互认,支持以医疗联合体(含县乡医疗服务一体化管理机构)为单位实施总额预付,推动医疗联合体内部建立双向转诊机制,对符合条件上转或下转患者的起付线可连续计算,不重复收取。(记者 李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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