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 实行农业水价分级管理

24.08.2016  18:45

我省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

实施意见》提出建立节水奖励机制,超定额(计划)用水将累进加价

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提出建立农业水权制度,实行农业水价分级管理,推行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制度,建立节水奖励机制,力争用8年左右的时间,实现农业水价改革目标。

实施意见》提出,高效节水项目建设区、大型灌区和有条件的中型灌区、国家现代农业建设示范区等重点地区要加快改革步伐,力争通过3至5年的努力,建立健全合理反映供水成本、有利于节水和农田水利改革创新、与投融资体制相适应的农业水价形成机制;农业用水价格总体达到运行维护成本水平,农业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普遍实行;可持续的精准补贴机制和节水奖励机制普遍建立,先进适用的农业节水技术措施普遍应用,农业种植结构实现优化调整,农业用水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率先实现改革目标。

实施意见》明确,力争用3至5年时间全面完成12个大型灌区计量设施配套,基本完成30个重点中型灌区的计量设施配套;全面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逐步建立农业灌溉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制度;鼓励发展农民用水自治、专业化服务、水管单位管理和用水主体参与等多种形式的终端用水管理模式;农业水价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可实行政府定价,也可实行协商定价;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开展供水成本监审或调查,合理制定各环节农业水价并适时调整;建立农业用水精准补贴机制,补贴标准根据定额内用水成本与运行维护成本之间的差额确定;建立节水奖励机制,根据节水量对采取节水措施、调整种植结构节水的规模经营主体、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和农户给予奖励。

实施意见》明确,要加强统筹协调,强化责任落实,今年各州市至少要有1个县级行政区域启动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明年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要全面推开。同时,建立成本公开和水价公示制度,对政府制定的农业水价,一律不准擅自加收任何费用。加快构建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的现代农业生产体系和产业体系,提高农业用水效率和效益。具体来说,各地要以县级行政区域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为基础,科学确定灌溉用水定额,逐步把指标细化分解到乡镇(街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农户等用水主体,落实到具体水源,进一步明确水权,实行总量控制。有条件的地区要将水权分配到户、明晰到亩,并登记颁证。要抓紧建立健全水市场交易平台,积极开展水权交易,鼓励用水主体转让节水量,政府或其授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灌区管理单位可予以回购。在满足区域内农业用水的前提下,推行节水量跨区域、跨行业转让交易。

在建立健全水价形成机制方面,《实施意见》明确,实行农业水价分级管理,加强农业终端水价成本监审,推行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制度。其中,超定额(计划)用水10%(含)以内的部分加价20%;10%至30%(含)以内的部分加价50%;30%至50%(含)的部分加价100%;50%以上部分加价200%。对超限额用于农业生产的地下水,按照不低于每立方米0.5元的标准征收水资源费,具体标准由各地自行确定。

记者 段晓瑞(云南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