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农业厅关于商请重新确定饲料产品检测机构的函

23.08.2018  12:54

云南省农业厅关于商请重新确定饲料产品检测机构的函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贵局(原云南省国家税务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饲料生产企业申请免征增值税的饲料,均应由省一级税务机关确定的饲料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证明”。为进一步加强云南省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管理,贵局(原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于2011年发布了《关于重新确定饲料产品检测机构及饲料产品办理免税相关事项的公告》(2011年第6号),在云南省范围内,由云南省兽药饲料检测所或农业部饲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昆明)承担饲料产品的检验、检测任务。

2011-2017年,云南省兽药饲料检测所承担了云南省的拟申请免税饲料产品检验检测任务,其检验费依据云南省物价局(云价费发〔1994〕25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收取,收入全部进入云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财政专户,次年云南省财政依据单位申请返还收费金额的80%作为检测成本开支。2017年3月15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下发了《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通知下发后,我省相关部门从2017年4月起停止了该单位收取“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委托检验费”等收费项目。加之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云南省兽药饲料检测所属于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不能收取任何费用。为此,无法继续承担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检验、检测任务。

为了不影响云南省辖区内的饲料生产企业办理免征增值税业务,建议贵局重新确定云南省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检测机构。

 

 

云南省农业厅   

2018年8月21日   

(联系人及电话:高婷婷,657495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