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12条"军规"约束寄递物流企业 无牌照不得进入
图集散点的快递员们分发快件准备出发 张成 拍摄
云南网讯(记者 赵岗)“快递经营必须取得行政许可,禁止私拆窃取快件,要告知损坏责任,不得设免责霸王条款,不得泄露消费者信息,建立首问责任和赔偿先付制度,不得强行搭售低价倾销……”8月15日,云南省工商局通过行政约谈寄递物流企业,并从主体登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方面强调12点要求。
这被业内人士称为12条“军规”,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解决消费者快件受损甚至不翼而飞的现象,以及赔偿责任不清等问题有了 “尚方宝剑”。
末端如何解决
允许有证企业委托给合法经营主体
“云南的快递物流也近年来处于爆发式增长中,纠纷和争执也不断出现。很多经营户不具备寄递物流的许可,但客观上市场又需要这项业务。如何解决寄递物流业末端问题,目前省工商局允许有许可证的寄递物流企业委托合法经营主体接发快递。什么是合法经营主体?比如小区物管、电信经营户、百货经营户等。出了问题,首先追责的就是有许可证的寄递物流企业。如有个人从事寄递物流业的,一律不给许可登记。”当天,云南省工商局个体私营经济监督管理处处长杨军接受云南网记者采访时说。
门槛
无快递业务经营前置许可的一律不予登记
云南网记者从省工商局获悉,今年6月,云南省工商局牵头联合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邮政管理局在全省开展寄递物流业无证无照经营专项整治行动,旨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宣传法律法规和政策,使寄递物流企业更有活力、更有效益、更加安全,健康发展。
专项整治行动对擅自变更营业执照核准登记事项的快递企业依法予以规范,对无证无照从事快递业务的依法立案查处;在办理登记注册时,严把市场准入关,无快递业务经营前置许可的,一律不予登记;在办理登记注册后,运用信息化手段,将寄递物流行业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信息及时告知同级相关审批部门,及时在企业信息共享平台上发布,便于相关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查询,做好后续监管工作。
现状
查出全省寄递物流无证无照经营户563户
截至7月31日,全省共检查寄递物流业经营户4279户,其中无证无照经营户563户,引导办照338户,引导办证299户,责令整改510户,查处无照无证经营案件95件。
基本要求
做到三个“百分百”
“寄递物流是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新兴业态,具有广泛的市场基础和旺盛的后发力量。近年来,我省快递业发展迅速,企业数量大幅增加,业务规模持续扩大。但与此同时,寄递物流企业也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规范。” 杨军介绍,省工商局通过行政约谈寄递物流企业,主要目的是宣传法律法规和政策,使寄递物流企业健康发展,更有活力、更有效益、更加安全,进一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省工商局要求寄送物流企业要建立健全各项内部业务操作制度,按照行业标准及有关规定进行操作,严格执行“100%先验视后封箱、100%寄递实名制、100%X光机安检”,保障寄送渠道安全。加大投入,改善基础设施,逐步配备满足自动化、信息化的设施设备,提高操作的现代化水平。
另外,加强城市乡村网点建设和管理,提升服务质量,实现乡乡有网点、村村通快递,逐步实现快递服务通达范围更广、速度更快,消费者满意的目标。
12条“军规”约束寄递物流企业
要依法取得行政许可
云南网记者了解到,本次行政约谈会议省工商局就寄递物流企业经营还提出12点具体要求。
从经营主体登记来说,快递经营活动必须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根据《邮政法和工商登记前置审批目录》规定,“快递业务经营许可”作为国务院令定保留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从事快递业务经营,必须经邮政管理部门许可,办理工商登记,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要完善企业公示信息年报资料
另外,各寄递物流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企业公示信息年报,按照要求公示年报信息,及时公示行政许可准予、变更和延续等信息。
禁止私拆窃取快件
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来说,寄递物流企业要保证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快件封装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快递封装用品,应当充分考虑安全因素,防止快件变形、破裂、损坏、变质,快件交叉污染,防止快件伤害消费者或其他人;分拣快件时必须在整洁,无灰尘、无油污、不潮湿的场地进行,实行全封闭、全监控进行分拣,禁止有关从业人员私拆、隐匿、毁弃、窃取快件,在运输和分拣过程中不得对快件进行猛拉、拖拽、抛扔等破坏性动作,杜绝因为在快件寄递过程中造成快件遗失、损坏和污染,保证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
要明示经营单位真实名称
在经营活动中标明寄送物流企业真实名称和标记在快递经营活动中经营单位必须标明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对加盟或者授权经营的快递企业,除了使用被加盟单位和授权单位统一的标记以外,还必须明示经营单位自己的真实名称,让消费者明白消费。
要告知损坏责任及赔偿事项
明确告知消费者快件寄递的收费标准、寄递时间、快件安全和损坏责任划分及赔偿等事项,不得在宣传中夸大宣传和虚假宣传诱导消费者,不得超出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范围开展快递业务。
不得设“霸王条款”
不得以格式条款等方式,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寄递物流企业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获得赔偿等权利的规定,从而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的责任。
不得泄露消费者信息
加强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维护消费者个人信息不受侵害。寄递物流业务过程中,消费者身份证号码、电话、家庭(单位)住址等个人信息,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进行收集、使用,寄递物流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严格保密,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丢失,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建立首问责任和赔偿先付制度
加强内部管理,建立首问责任和赔偿先付制度。寄递物流企业承担信件类快件、物品类快件从收寄到投递的全过程和快递增值业务中消费维权第一责任人责任,负有消费维权首问责任义务,发生消费者纠纷时不得推诿、推卸。
加强内部网点和加盟授权单位管理,寄递物流企业和加盟授权单位以协议的方式探索设立赔偿先付专项资金,对快递过程中由于寄递物流企业的原因造成消费者人身财产损失进行先行赔付,建立消费纠纷处理快速通道。
禁止强行搭售
从《反不正当竞争法》禁止要求来说,不得强行搭售。寄递物流企业提供快递服务,不得违背用户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强制保价、购买保险等其他不合理的条件。
禁止商业贿赂
寄送物流企业不得在争取交易机会时,暗中给予交易对方有关人员或者其他能影响交易的相关人员以财物或其他好处的行为。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账。
禁止低价倾销
寄送物流企业不得违背企业生存原理及价值规律,低于成本的价格提供快递服务,排挤竞争对手,达到占领市场的目的。
禁止诋毁商誉
寄递物流企业不得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从而削弱其竞争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