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再次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范围

02.04.2015  11:53


为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的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要求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此前,享受上述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仅限为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这是国家第四次调整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

出处: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云南省财政厅 发布人:覃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