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衔接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部门,楚雄开发区管委会: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14〕20号)和《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楚雄州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楚政通〔2014〕39号)精神,从2014年6月1日起新农保和城居保两项制度合并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现将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简称老农保)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衔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遵循的基本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有关规定,按照《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新农保与老农保制度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云人社发〔2013〕24号)和《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新老农保制度衔接业务经办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云人社发〔2014〕15号)要求,两制度衔接遵循尊重历史、核实准确、积极稳妥的原则,采取先易后难、分步实施、平稳过渡的方式,对不符合参保对象的进行退保处理,对符合参保对象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衔接,确保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健康发展。
二、认真开展老农保清理工作
要准确核实老农保参保情况,具体包括:参保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参保时间、缴费金额;要准确摸清参保人的身份,具体包括:是否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是否属于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16周岁以下人员,以及其他身份情况。在参保人员信息核对过程中,如发现信息缺失或错误的需及时进行更正和完善,确保参保人员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三、准确把握有关政策和要求
(一)符合参保条件的老农保人员一律并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并入时需填写《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登记表》,经村委会(社区)、乡镇、县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逐一审核后录入信息系统管理。在办理衔接业务时,一并收回《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手册》等有关参保资料。
(二)符合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老农保人员,应将个人账户积累资金全部并入(或建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计算截止时间为2014年12月31日,个人账户并入后单独记账,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相同标准计息,达到领取待遇的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一并发放。
(三)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老农保人员,按照最低100元缴费档次折算缴费年限,但最高缴费年限折算不得超过15年,老农保折算缴费年限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可以累计,年满60周岁符合领取待遇的,按月发放养老金,直至终生。
(四)未满60周岁但累计缴费超过15年的,鼓励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规定继续缴费,多缴多得,长缴多得,年满60周岁享受城乡居民养老金待遇。未满60周岁且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应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规定继续缴费,并享受相应补贴,符合待遇领取时按月发放养老金。
(五)老农保月养老金领取标准为个人账户积累总额乘以0.008631526(计发系数)。有的县与部分参保人签订过55周岁开始领取老农保养老金协议的,允许按照原协议执行,但月养老金领取标准为个人账户积累总额乘以0.007871541(计发系数)。
(六)老农保个人账户金额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后,按照规定折算缴费超过15年的,到领取养老金待遇时,每增加1年每月加发2元的基础养老金。
(七)从2015年1月1日起符合领取老农保待遇的参保人,在老农保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期间,养老金暂缓发放,待个人账户合并完成后,按照规定从2015年1月1日起予以补发。
(八)老农保下划资金截止为2014年12月31日的决算数,采取分步实施,先下划退保资金,再分批下划个人账户积累资金。由县市人社部门分别上报资金申请,经州级人社部门审核后,方可办理资金下划手续。下划资金时需附参保(退保)人员明细表和资金拨付审批表。
四、严格审核办理退保手续
(一)对不符合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作退保处理,老农保退保必须符合条件:一是参保人死亡的;二是退保时参保人年龄在16周岁以下的;三是退保时参保人属在校学生的;四是在本行政区域内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五是现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六是已经领取机关事业单位退休金或城镇职工养老金的;七是户口迁移到州外的。
(二)老农保退保需填写《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退保申请表》,并提供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及退保条件证明等材料,经村委会(社区)、乡镇、县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逐一审核后予以退保,并终结参保关系。参保人员死亡退保的,其法定继承人还需提供死亡或销户证明,以及与死者的关系证明。
(三)退保按照个人账户积累总额(含利息)全部退还,一律采取转账方式支付。对暂时无法办理退保或关系衔接的,在清理核对后建立档案备查,资金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专户管理。
五、加强组织领导,狠抓工作落实
此项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量大,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广泛开展宣传,加强政策引导,层层抓好落实。各县市人社、财政部门要密切配合,精心组织实施,确保老农保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顺利完成。
州人社局负责全州老农保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衔接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综合管理。各级财政部门配合做好资金下划后的财务管理及保值增值工作。
各县市人社局及经办机构负责行政区域内的老农保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衔接工作,主要职责是:负责经办老农保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衔接的具体业务;广泛宣传老农保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政策及措施;认真清理核对老农保个人账户,并会同财政部门做好老农保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后个人账户及基金的管理工作。
附件:1. 楚雄州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退保申请表.doc
2. 楚雄州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登记表.doc
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4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出处:楚雄州政府信息公开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