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商务厅关于开展典当、拍卖、融资租赁等行业非法集资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16.08.2016  23:06

云商发〔2016〕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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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州市商务局、滇中新区经发局、昆明经开区投资促进局,各经营企业:
  为有效遏制非法集资活动,积极稳妥化解风险隐患,加强对典当、拍卖和融资租赁行业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风险监测预警机制和应对预案,根据省非法集资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安排,省商务厅将在典当、拍卖和融资租赁行业组织开展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专项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整治工作时间
  2016年8月1日至11月30日
  二、专项整治工作内容
  (一)非法集资风险排查(2016年8-9月)
  1.重点排查和防范典当、拍卖、融资租赁企业非法集资、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等违法违规行为。
  2.重点排查典当、拍卖、融资租赁企业可能发生非法集资的风险点,包括企业的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假借企业名义或由企业提供担保,参与非法集资活动的行为。对发现有违法违规记录、资金周转紧张、经营困难等情况的典当和拍卖、融资租赁企业股东、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投资典当、拍卖、融资租赁企业同时还投资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其他企业的典当、拍卖企业股东,要列为重点排查对象,防范非法集资风险蔓延。
  3.排查方式
  风险排查以州市为单位,由州市商务部门组织实施。省商务厅联合省典当行业协会对州市非法集资风险排查进行抽查和督导。各州市商务主管部门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采取多种方式开展排查,主要包括:
  一是现场检查。结合2015年度典当、拍卖企业年审情况,重点检查企业财务记录、银行对账单、业务合同或凭证等反映资金来源和流向的材料,核对企业实际经营情况是否与全国典当行业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全国 拍卖行业管理 信息系统、全国融资租赁行业管理信息系统填报信息一致。重点检查企业财务记录、银行对账单、业务合同或凭证等反映资金来源和流向的材料。
  二是约谈企业股东、高级管理人员、财务人员或其他员工,发现非法集资线索。
  三是通过全国典当行业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全国拍卖行业管理信息系统、全国融资租赁行业管理信息系统分析企业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必要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中介机构协助进行排查
  四是公布举报电话、传真和邮箱,接受群众举报。
  五是企业自查。
  (三)集中整治阶段(2016年10月)
  积极配合各级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组织的专项整治行动,对打击的重点区域,易发生非法集资行为的商务领域加强预防宣传,主动提供情报线索,巩固专项打击成效。
  (四)总结阶段(2016年11月)
  对典当、拍卖、融资租赁等行业非法集资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建立台账,将相关情况报各级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安排专人做好相关工作,确保专项活动有序有效开展,密切配合好有关部门开展的专项整治行动。
      (二)加强信息通报和风险处置。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与金融办、公安、工商等部门的沟通协作,形成合力。加强信息通报和风险处置,在专项整治工作中中发现的可疑涉嫌非法集资风险线索和问题,及时报告本级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有效处置,发现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及时移交同级公安部门依法严厉打击、稳妥处置,防止风险蔓延扩散,有关情况及时报告我厅。
  (三)加强宣传教育。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通过召开培训会,发放宣传册,在企业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张贴警示标语、等多种方式,加强宣传教育,引导社会公众增强风险意识和辨别能力,自觉远离非法集资。
  (四)形成长效监管机制。各级商务部门以专项整治为契机,进一步完善典当、拍卖、融资租赁等行业监管制度,加强日常监管和防范,总结工作经验,不断完善制度和措施,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和宣传教育,全力加强非法集资风险防控和处置长效机制建设,从源头上防范和控制非法集资风险。
  非法集资专项整治工作结束后,请各州市商务主管部门及时将本地区典当、拍卖和融资租赁行业非法集资专项整治工作情况及防范非法集资措施形成书面报告,于2016年10月31日前报我厅。
  
  
  
  
                  云南 省商务厅
                                                            2016年8月8日
  
  
  
  联系人及电话:商贸处    孙英    63135027


 

来源:  商贸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