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商务厅关于开展融资租赁、典当、拍卖等特殊行业金融风险排查和年审工作的通知

29.01.2016  15:24

云商发〔2016〕4号

州市商务局、滇中新区经贸局、各有关企业:
  按照《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商贸流通有关领域检查和特殊行业风险排查工作的通知》(商流通办便〔2016〕86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和年审工作,近期将组织开展全省融资租赁、典当、拍卖等特殊行业全面的风险排查。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排查目的
  通过开展风险排查,及时发现和处置融资租赁、典当、拍卖等特殊行业非法集资风险,完善融资租赁、典当、拍卖等特殊行业监管制度,提高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风险的能力和水平,促进融资租赁、典当、拍卖等行业的平稳健康发展。
  二、排查时间
  2016年1月28日—2016年3月18日
  三、排查内容
  (一)重点排查融资租赁、典当、拍卖等行业可能涉及的非法集资、非法放贷、非法从事其他金融交易等行为。                         
  (二)重点排查融资租赁、典当、拍卖企业可能发生非法集资的风险点,包括企业的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假借企业名义或由企业提供担保,参与非法集资活动的行为。对发现有违法违规记录、资金周转紧张、经营困难等情况的融资租赁、典当、拍卖企业股东、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投资融资租赁、典当、拍卖企业同时还投资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其他企业的融资租赁、典当、拍卖企业股东,要列为重点排查对象,防范非法集资风险蔓延。
  (三)重点排查典当企业法人股东存续情况,典当企业与股东的资金往来情况。主要核查典当行对其股东的典当金额是否超过该股东的入股金额,典当行与股东的资金往来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四)重点对典当行当票与当物(质、抵押品)的对照检查,做到帐物相符,防止和查处企业违规不开具当票、以合同代替当票、有当票无质(抵)押等违规行为。
  四、排查方式
  (一)企业自查。由各典当、拍卖企业对照排查内容和要求,切实开展自查工作,企业自查报告和承诺书报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自查报告主要包括风险排查情况和防范非法集资措施)。
      (二)现场检查。重点检查企业财务记录、银行对账单、业务合同或凭证等反映资金来源和流向的材料,核对企业实际经营情况是否与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全国典当行业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全国拍卖行业管理信息系统填报信息一致。
  (三)约谈。通过约谈企业股东、高级管理人员、财务人员或其他员工,查找非法集资线索。
  (四)通过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全国典当行业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全国拍卖行业管理信息系统检查、分析企业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对于一些不按要求通过上述信息系统及时报送以及存在报送虚报数据的企业,要督促其立即整改,及时、真实填报信息。
  (五)结合企业年审工作,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中介机构协助进行排查。其中,2015年度拍卖企业年审工作由各州市、滇中产业新区商务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年审总结于2015年3月31日前报送省商务厅。2015年典当企业年审初审由各州市、滇中产业新区商务主管部门负责,请各州市、滇中产业新区商务主管部门按2015年度典当企业年审工作通知(详见附件1)进行组织,并按时报送年审初审意见及相关材料。
      (六)公布举报电话、传真和邮箱,接受群众举报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州市、滇中新区商务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确保风险排查工作顺利进行。
  (二)落实排查责任。各州市、滇中新区商务主管部门要明确排查工作任务和职责,将各项具体工作落实到人,实行排查工作责任制,确保风险排查工作不走过场,取得实效。
  (三)加强宣传教育。各州市、滇中新区商务主管部门要通过典当、拍卖企业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张贴警示标语、利用报纸、电视、广播、互联网等媒体宣传等方式,加强宣传教育,引导社会公众增强风险意识和辨别能力,自觉远离非法集资。
  (四)形成长效监管机制。各州市、滇中新区商务主管部门要通过此次风险排查工作进一步完善典当、拍卖行业监管制度,研究和采取防范非法集资的具体措施,加强日常监管,形成长效监管机制。
  风险排查工作结束后,请各州市、滇中新区商务主管部门及时将风险排查情况及防范非法集资措施形成书面报告(含电子版),于3月18日前报送省商务厅。
        附件:云南省商务厅关于开展2015年度典当企业年审工作的通知 122223.doc
              典当企业年审表 122238.doc

                 云南省商务厅
                                                            2016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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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商贸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