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沧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打击毒品犯罪工作的决议 临人字〔2015〕28号

01.07.2015  18:56

临沧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打击毒品犯罪工作的决议
 

(2015年6月18日临沧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临沧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临沧市人民检察院关于打击毒品犯罪工作情况的报告》和《临沧市人大常委会调研组关于全市打击毒品犯罪工作情况的调研报告》,会议同意这两个报告。

      会议认为,我市各级各部门高度重视禁毒工作,强化组织领导,不断建立完善禁毒工作机制体制,强化禁毒预防工作,强化禁吸戒毒工作,严厉打击毒品犯罪活动,有力的促进和保障了经济发展,社会和谐稳定。在充分肯定成绩的同时,我市禁毒工作还面临着禁毒专业队伍和侦查业务技能与打击毒品犯罪不相适应等诸多困难和问题。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禁毒工作,特作如下决议:
  
      一、各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禁毒工作负总责,实行政府统一领导,禁毒成员单位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各负其责和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禁毒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禁毒任务分工,切实履行职责,对本单位本系统的禁毒工作担负起领导责任,教育国家公职人员自觉远离毒品,做禁毒工作的表率。要把禁毒责任真正落实到基层,加强对学校、企业、乡镇(街道)、社区、村禁毒工作的监督检查,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查缉、禁毒预防宣传教育和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等工作要统筹安排,同步推进,夯实禁毒工作基础。要把禁毒工作经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保障禁毒工作需要。对在禁毒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建立公民举报奖励制度。

  二、加大禁毒工作的宣传力度,把禁毒宣传教育纳入法制宣传规划。要进一步强化基层单位禁毒宣传教育的责任,创新宣传教育方式,运用典型案例,广泛开展禁毒法律法规和毒品危害等教育,增强全民识毒防毒拒毒意识和能力。强化对青少年、流动人口、毒品问题严重地区人员、有涉毒行为人员等重点人群的毒品预防教育,把禁毒与毒品危害知识纳入中小学课程,实现各级各类学校禁毒宣传教育全覆盖。

  三、进一步加强打击毒品犯罪的能力建设,严厉打击毒品违法犯罪活动。各级公安侦查机关要依法查处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以及强迫、引诱、教唆、欺骗、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等违法犯罪分子;要加强对“特殊群体”和“零星贩毒”等毒品犯罪查处工作的研究,依法建立有效打击机制,使一切毒品犯罪活动都受到应有的惩处。各级检察机关在坚持快捕快诉的同时,要加强对打击毒品犯罪工作的法律监督,确保打击毒品犯罪诉讼活动有效开展;要加强以审判为中心的侦查工作引导,提升侦查机关收集固定证据的意识和能力,不断提高办案质量,有效打击毒品犯罪。各级审判机关要进一步提高审判效率,对毒品犯罪案件要快审快判,加大财产刑执行力度,依法从严惩处;要以案释法,不断加大禁毒宣传工作力度,结合审判工作职能积极参与禁毒基础工作,实现案件裁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四、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和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管理。形成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全程监控的工作格局,建立健全易制毒化学品流失追溯制度,依法查处非法生产、运输、经营、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行为。

  五、加大对易涉毒娱乐场所的监督力度。加大宾馆、网吧、酒吧、出租屋等易涉毒场所的监督力度,加强互联网禁毒工作。强化对吸毒人员的排查,全面摸清吸毒人员底数,实行吸毒人员分级分类管理和动态监控,落实对高危吸毒人员的管控措施。

  六、各级人大常委会、乡(镇)人大应当加强对禁毒法律法规和本决议实施情况的监督。经常听取本行政区域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关于禁毒工作的情况报告,对禁毒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开展调研、视察和执法检查。




抄报:省人大常委会,中共临沧市委。
抄送:市人民政府,市政协,市纪委,市委各部门,市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局,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中央、省属驻临单位,临沧军分区,驻临军警部队,各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大中专学校,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
发:各县、自治县、区人大常委会,市人大常委会各委(室)。
 临沧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15年6月29日印发
  校对:徐曙芳                           (共印185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