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转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事故警示通报的通知
云安办〔2014〕50号
各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有关企业:
9月1日至9月8日,全国有限空间作业连续发生4起中毒窒息事故,造成14人死亡,教训十分深刻。9月12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印发《事故警示通报》(安委办警示通报〔2014〕24号),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近年来,我省有限空间作业也发生了多起较大中毒窒息事故,较为典型的有:2010年3月18日,建水县临安镇萍超小米辣厂1名工人在腌制池清洗作业中发生中毒晕倒,其他5名作业人员先后下到池中救人也相继晕倒在池子中,造成3人死亡,3人受伤;2010年10月24日,官渡区永兴干菜批发市场一个燃油销售商铺清理油槽过程中,发生中毒事故,造成3人死亡; 2011年6月6日,罗平县罗雄镇神赐酱菜厂在清洗多年未用的废旧池子时,发生中毒事故,造成4人死亡,2人受伤。为深刻汲取事故教训,结合我省实际,特提出以下要求:
一、加强对有关规定和文件的学习宣传教育力度
认真总结近年来开展的有限空间作业专项治理工作,加强对《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9号)的学习、宣传、教育和培训力度,严格按照《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条件确认工作的通知》(云安监管〔2014〕54号)要求开展有限空间作业条件确认,建立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台账。尤其是我省泡菜腌制类生产经营单位较多,生产过程中容易引发有限空间作业事故,各州(市)要高度重视,督促各县(市、区)开展动态排查,及时组织相关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对上述规定和文件进行学习,不定期开展抽查检查,防止类似事故发生。
二、建立完善并严格落实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建立完善有限空间作业审批、现场安全管理、应急管理等制度;规范配置通风、检测设备以及呼吸器、防毒面罩、通讯设备、安全绳索等应急装备和器材;严格遵守“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的原则;切实落实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和作业人员“三类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
三、加大执法力度,从严从重处罚违法行为
以新《安全生产法》宣贯和施行为契机,加大执法力度。对未制定有限空间作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未定期组织演练;未配备符合标准的有限空间作业劳动防护用品;未对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未安排有限空间作业监护人员等行为实施重处重罚,加大企业违法成本,有效遏制有限空间作业事故。
云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4年10月9日
附件: 《事故警示通报》(安委办警示通报〔2014〕24号).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