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及展览业企业: 按照《商务部关于印发〈展览业统计监测报表制度〉的通知》(商服贸函〔2016〕944号)要求,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展览业改造发展若干意见》(国发〔2015〕15号)精神,全面、准确、及时地反映我国展览业发展状况,规范、引导和推动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政府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的相关要求,经国家统计局批准,商务部制定了《展览业统计监测报表制度》,自2016年12月起执行。请各有关展览业企业通过“商务部展览业管理信息系统”( http://fetescorp.mofcom.gov.cn/ )于2017年2月28日前进行网上申报。制度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 联系人:商务部 服贸司 刘 超 袁海英 商务厅商贸处 涂文亮 毛 颖 电 话:(010)65197001、65197381(FAX) (0871)63210113,63148600(FAX) 附件:展览业统计监测报表制度(请于公共邮箱: [email protected] ;密码:smc123456下载) 云南 省商务厅 2017年1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