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玛咖的加工生产问题
07.10.2014 19:09
本文来源: 质量技术监督局
问:玛咖可以委托加工吗?如果可以,需要办理哪些手续?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家质检总局《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0版)》及卫生部《关于批准玛咖粉作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卫生部公告2011年第13号)》等规定,玛咖可作为食品原料生产食品;能否委托加工按生产该类食品相应的细则执行。二、国家质检总局《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五十九条规定: 采用委托加工方式生产加工食品的,委托双方必须分别到所在地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提交双方营业执照和委托加工合同复印件。三、委托加工食品标注方式严格按国质检〔2001〕41号、全许办〔2001〕38号通知办理。食品产品包装的标签标识按《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相关条款规定执行。四、凡使用玛咖为原料生产的食品,应在相应食品标签上显著位置注明:1. 本产品婴幼儿、哺乳期妇女、孕妇不宜食用。2.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中应当标注不适宜人群和食用限量。
本文来源: 质量技术监督局
07.10.2014 1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