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云南省委贯彻《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2018年10月14日中国共产党云南省第十届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通过)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关于地方机构改革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精神,现就深化云南机构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深化机构改革的总体要求
(一)深化机构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深化云南机构改革,是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重大决策部署的必然要求,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云南工作重要指示精神的重大举措,是新时代推动云南全面深化改革、实现高质量跨越式发展的重要保障。面对新时代新任务提出的新要求,云南党政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同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实现边疆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还不完全适应。主要是:有的领域党的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还不够健全有力;有的领域机构设置不规范、编制配备不科学,职责交叉、责任不明,权责脱节、效能不高,政出多门、推诿扯皮的问题还不同程度存在;有的领域机构职能上下一般粗,权责划分不尽合理;机构改革与“放管服”改革不同步,政府职能转变还不到位;综合执法体系不够完善,多层执法、多头执法和执法不规范等问题仍然存在;一些领域权力运行制约、监督机制不够健全,基层机构设置和权力配置不够完善;事业单位定位不准、职能不清、效率不高等问题依然突出。解决这些问题,显得尤为重要而紧迫。
(二)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重要论述,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正确改革方向,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依法治省,适应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以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为统领,以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导向,以推进机构职能优化协同高效为着力点,通过机构改革推进各领域改革,在深化各领域改革中优化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深化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提高效率效能,发挥改革整体效应,为决战脱贫攻坚、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谱写好中国梦的云南篇章提供有力的体制机制保障。
(三)目标任务。对标对表中央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策部署,建立符合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要求、与云南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组织架构和管理体系,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高效的机构职能体系,形成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党的领导体系,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联系广泛、服务群众的群团工作体系,推动人大、政府、政协、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在党的统一领导下协调行动、增强合力,建立运行顺畅、充满活力、令行禁止的工作体系,全面提高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各级党政机构实行总量控制和限额管理,省级党政机构数额由中央批准和管理,州(市)、县(市、区)(以下统称“市县”)党政机构限额由中央规定,具体数额由省委实施严格管理。省级政府部门机构职能划入党委机构的,市县要相应划转;市县要加大机构职能整合归并力度,对职能相近的党政机关合并设立或者合署办公。
(四)基本原则。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从机构职能上把加强党的领导落实到各领域各方面各环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着力改善和保障民生。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着力构建市场机制有效、微观主体有活力、宏观调控有度的经济体制,为高质量发展提供制度保障。坚持优化协同高效,统筹各层级各领域改革,科学设置党政机构,准确定位、合理分工、增强合力。坚持以法治方式推进改革,依法依规完善党政部门职能,依法管理机构和编制。坚持在中央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积极性,突出问题导向,一类事项原则上由一个部门统筹、一件事情原则上由一个部门负责,省级加大向基层放权力度,落实属地责任,把重审批轻监管转到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上来。坚持上下基本对应,省市县主要机构设置必须同中央保持基本对应,省级党委职能部门和政府组成部门的主要职能与中央大体保持一致,其他党政机构的序列、规格、名称不要求上下完全对应,可因地制宜,既允许“一对多”,也允许“多对一”,坚决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和国家法制统一、政令统一、市场统一。
二、完善坚持党的全面领导的制度
(一)建立健全党对重大工作的领导体制机制。坚持和加强党对涉及全局的重大工作的统一领导,强化组织协调能力,加强和优化党对全面深化改革、依法治省、经济、农业农村、纪检监察、组织、宣传思想文化、统战、政法、民族宗教、教育、科技、网信、外事、审计等工作的领导,提高把方向、谋大局、定政策、促改革的能力和定力。优化党委议事协调机构,调整组建省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国家安全委员会、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财经委员会、外事工作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和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市县党委要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调整组建相应议事协调机构,建立健全工作体制机制,确保令行禁止和工作高效。负责同一事项的议事协调机构在党委和政府分别设置的,要进行整合;议事协调机构负责的事项,可以交由现有工作机关牵头协调或者建立协调配合机制解决的,不另设常设办事机构。优化规范设置党的派出机关,加强对相关领域、行业、系统工作的领导。按照精干高效原则设置各级党委直属事业单位。强化党的组织在同级组织中的领导地位,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群团组织、社会组织、企业和其他组织中设立的党组织,接受批准其成立的党委统一领导,定期汇报工作,确保党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同级组织中得到贯彻落实。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增强抓落实能力,健全完善党政督察的协调配合机制,加强对重大决策部署事项跟踪问效、督察督办。
(二)优化设置党的职能部门。优化党委的组织、宣传、统战、政法等部门职责配置,加强归口协调职能,强化统的层次和力度,统筹本系统本领域工作。优化设置各类党委办事机构,可以由职能部门承担的事项归由职能部门承担。党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作为党委工作机关,归口党委组织部门管理。党委组织部门统一管理公务员工作,更好落实党管干部原则和统筹干部管理,建立健全统一规范高效的公务员管理体制。党委宣传部门统一管理新闻出版和电影工作,统筹规划和指导协调新闻出版、电影事业、产业发展,加强党对意识形态工作的统一领导。党委统战部门统一领导民族宗教事务工作,统一管理侨务工作,更好贯彻党的民族和宗教工作方针政策,协调处理民族和宗教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全面促进民族事业和民族地区发展。党委政法部门统筹负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统筹协调维护稳定工作,加快社会治安综合防控体系建设,更好统筹协调政法机关资源力量,发挥职能作用,强化维稳工作系统性,与公安部门分工负责防范和处理邪教工作,推进平安云南建设。加强党对档案工作的统一领导,提升档案管理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和水平。
(三)深化党的纪律检查体制和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坚持和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推进纪检工作双重领导体制具体化、程序化、制度化,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完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机制,整合相关职责,组建省市县监察委员会,同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实现党内监督和国家机关监督、党的纪律检查和国家监察有机统一,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省市县分别设立巡视、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增强以党内监督为主、其他监督相贯通的监督合力。
三、优化政府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
(一)调整理顺部门职责关系。优化政府机构职能配置、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是深化政府机构改革的核心任务和根本目的。坚决破除制约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体制机制弊端,围绕推动高质量发展,以建设开放型、创新型和绿色化、信息化、高端化现代化产业体系为方向,以打造世界一流的绿色能源、绿色食品、健康生活目的地为抓手,加强和完善政府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职能,着力推进重点领域、关键环节的机构职能优化和调整,全面提高政府效能,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
科学配置综合管理部门职能,完善调控体系,创新调控方式,构建发展规划、财政、金融等政策协调和工作协同机制。强化经济监测预测预警能力,综合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手段,增强宏观调控前瞻性、针对性、协同性。建立统一的市场监管体制和知识产权管理体制,整合监管职能,加强监管协同,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加强和优化政府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职能,打破行政性垄断,防止市场垄断,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加强和优化政府法治职能,整合司法行政部门和政府法制机构的职责,统筹行政立法、行政执法、法律事务管理和普法宣传,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加强和优化政府财税职能,配合做好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建立健全地方金融监管体系和风险防控处置机制,加强和优化金融管理职能,优化金融监管力量,坚决打赢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攻坚战。加强、优化、转变政府科技管理和服务职能,完善科技创新制度和组织体系,优化配置科技资源,理顺外国专家管理职责,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创新型云南建设。加强和优化政府“三农”工作职能,整合相关部门涉及农业农村的职责和资源,推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加强深度贫困地区扶贫机构和力量配备,坚决打赢精准脱贫攻坚战。改革审计管理体制,整合审计监督工作力量,减少职责交叉分散,增强审计监督效能,构建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审计监督体系。理顺各类园区管理体制,推进“区政融合”发展和属地化管理,创新园区管理运行机制。
改革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管理体制,建立统一的自然资源管理体制,整合组织编制主体功能区规划、城乡规划管理和水、草原、森林、湿地资源调查确权登记管理等职责,统筹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所有国土资源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国家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管理职责。优化林业和草原机构设置,加大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力度,整合森林、草原、湿地、荒漠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监督管理、保护利用,以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遗产、地质公园等管理职责,归口自然资源机构管理,优化自然资源公安管理职责。建立统一的生态环境监管体制,整合应对气候变化和减排、编制水功能区划、排污口设置管理、流域水环境保护、监督防止地下水污染、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等职责,统一行使生态和城乡各类污染排放监管和行政执法职责,加强环境污染治理,坚决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
整合省级有关能源管理职责,推动云南能源产业转型升级。整合综合交通运输体系规划、民航发展、铁路建设、运输计划、渔船检验和监督管理等职责,加强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整合优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消防管理、地质水旱地震灾害防治、森林草原防火等应急管理职责,建立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平战结合的应急管理体制,健全公共安全体系,防范化解安全风险,提高防灾减灾救灾能力。强化滇中引水工程建设管理职责。整合粮食和物资储备的统筹规划和监督管理职责,提升应对突发事件的保障能力。
优化文化旅游管理体制,统筹文化事业、文化产业发展和旅游资源开发职责,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强化行业监管,加大市场整治力度,以“一部手机游云南”为抓手,推动云南文化旅游产业转型升级、融合发展。加强对重要宣传阵地的集中统一管理,更好地推进广播电视行业事业发展。优化卫生健康管理体制,深化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改革,协调推进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预防控制重大疾病,加快老龄事业和养生养老产业发展,大力推进全民健康促进运动。优化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的监督管理体制。建立统一的医疗保障体制,整合相关部门职责,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大病保险制度,确保医保资金合理使用、安全可控。建立健全集中统一、职责清晰的退役军人管理保障体制,加强退役军人服务保障体系建设。加强边境市县的外事职能,配备与工作相适应的力量,推动落实互利共赢的开放战略。
统筹推进机关后勤服务社会化改革,规范机关事务管理机构设置,提升管理保障服务工作水平。优化信访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建立完善信访工作协调配合机制,增强信访工作的合力。适应我省禁毒戒毒工作形势和任务,优化调整戒毒管理机构设置。
(二)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立足高质量发展,将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作为机构改革的重要内容。切实减少审批事项,完善审批流程,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努力实现审批更简、监管更强、服务更优,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
加大简政放权力度,统筹推进行政审批、投资审批、职业资格、收费清理、商事制度、科教文卫等各领域改革,省级加大向州(市)放权力度,州(市)要把直接面向基层面向市场、量大面广、由基层实施更为便捷有效的经济社会管理事项,进一步向县(市、区)特别是边境民族地区下放,做到应放尽放、宜减则减。清理和规范各类行政许可、资质资格、中介服务等管理事项,努力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激发创新创业活力。
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把更多行政资源从事前审批转到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上来,改变重审批轻监管的行政管理方式。完善政府部门权责清单制度,强化监督问责,充分发挥权责清单的基础性制度效应。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和“互联网+监管”,加快推进政府监管信息共享,切实提高透明度,加强对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领域的监管,主动服务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提高监管执法效能。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健全信用监管,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完善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平台(云南)主体功能,发挥同行业和社会监督作用。
加强政务服务体系建设,强化基层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推进标准化建设,健全完善协同联动、运行高效的政务服务机制。县级全面推进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实现“一颗印章管审批”。深入开展企业开办时间再减一半、项目审批时间再砍一半、政务服务一网办通、企业和群众办事力争只进一扇门、“最多跑一次”、凡是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证明一律取消等“六个一”减证便民行动,提高政务服务水平。
(三)全面推进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把深化综合执法改革作为机构改革的重要任务,统筹制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实施方案,整合组建市场监管、生态环境保护、文化旅游、交通运输、农业等5个领域综合执法队伍,深入推进城市管理、卫生监督、安全生产等跨领域跨部门综合执法,推进执法方式相近、专业技术要求适宜的不同部门的执法职责和队伍整合,推动监管方式转型升级。按照减少层次、整合队伍、提高效率的原则,建立健全综合执法主管部门、相关行业管理部门、综合执法队伍间协调配合、信息共享、协作联动机制,大幅减少执法层级和队伍种类,全面推动执法重心前移、下移。
从源头上全面梳理和规范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事项,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除中央规定实施垂直管理的机构外,其他均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厘清层级间执法职责,除法律法规明确要求由省、州(市)级承担的执法职责外,省级不再承担具体执法职责,不得将执法监督职责交由事业单位承担。执法队伍主要设在县级,设区的市与市辖区只设一个执法层级,县级同一系统最多保留一支执法队伍。建立乡镇综合执法新机制,派驻乡镇的各类执法队伍,统一由乡镇党委政府指挥调度,逐步探索实现一支队伍管执法。完善执法程序,严格执法责任,加强执法监督,切实做到依法行政、公平公正执法。
四、统筹推进相关改革
(一)深化人大、政协和司法机构改革。深化人大机构改革,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地方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加强人大对预算决算、国有资产管理等的监督职能。进一步健全各级人大组织制度和工作制度,强化各级人大的社会建设、监察等职责,调整完善人大专门委员会和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设置,更好发挥其职能作用。深化政协机构改革,推进人民政协履职能力建设,加强政治协商和民主监督,强化政协研究“三农”问题和联系农业界、文艺界等职责,调整完善相关委员会设置,更好发挥专门协商机构作用。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和内设机构设置,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和法官、检察官员额制,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提高司法公信力,更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二)深化群团组织和社会组织改革。围绕保持和增强群团组织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的主线,继续深化群团组织改革,建立健全党委统一领导群团工作的制度,优化机构设置,完善管理模式,创新运行机制,促进党政机构同群团组织功能有机衔接,支持和鼓励群团组织承担适合其承担的公共职能,增强群团组织团结教育、维护权益、服务群众功能,更好发挥群团组织作为党和政府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推进社会组织改革,进一步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加快实施政社分开,激发社会组织活力,深入推进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改革。适合由社会组织提供的公共服务和解决的事项,由社会组织依法提供和管理。依法加强对各类社会组织的监管,推动社会组织规范自律,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
(三)加快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严格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全面推进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改革,理顺政事关系,实现政事分开,将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改革纳入全省机构改革统筹推进、同步实施。按照能转职能的不转机构、确需转机构的实行综合设置的原则实施改革,确需设置为行政机构的,纳入各级党政机构限额统一解决。改革后,除行政执法机构外,不再保留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加快推进从事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推进事企分开。区分情况加快推进公益类事业单位改革,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理顺同主管部门的关系,逐步推进管办分离,强化公益属性,破除逐利机制;主要为机关提供支持保障的事业单位,优化职能和人员结构,同机关统筹管理;优化整合检测检验机构。
(四)深化乡镇机构改革。进一步加强基层政权建设,完善基层政府功能,推动治理重心下移,保证基层事情基层办、基层权力给基层、基层事情有人办,构建简约高效的基层管理体制。乡镇街道机构设置和人力资源配置要体现面向人民群众、符合基层事务特点,整合审批、服务、执法等方面力量,增强化解社会矛盾和维护社会稳定的能力,增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能力,统筹机构编制资源,综合设置党政机构,推进管理扁平化和网格化,发挥基层政权的基础性作用。
(五)深化跨军地改革。按照党中央统一部署,健全军地协调机制,推动军民融合深度发展。坚持军是军、警是警、民是民的原则,配合做好武警部队、民兵和预备役部队等跨军地改革,推进公安现役部队改革。
五、加强机构改革组织领导
(一)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统筹协调。深化机构改革是一项重大政治任务。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中央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统一安排,提高改革政治站位,深刻领会、深入认识机构改革的重大意义,把党中央对地方机构改革的总要求贯穿始终,作为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的具体体现,作为党性原则强不强、“四个意识”牢不牢的重要检验,带头讲政治、顾大局、守纪律、促改革、尽责任,坚决克服地方和部门利益的掣肘,勇当改革促进派。加强对全省深化机构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云南省深化党政机构改革领导小组,建立牵头抓总、统筹协调、组织实施工作机制,坚持全省机构改革“一盘棋”,做到同步谋划、统一部署、压茬推进。市县也要建立机构改革领导和协调机制,统筹负责本地区机构改革工作。
(二)严格落实责任,精心组织实施。全面准确贯彻中央关于机构改革“先立后破、不立不破”的原则,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关系,以机构改革促进各领域改革、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各级党委(党组)对本地区本部门机构改革负总责,党委(党组)主要领导要当好第一责任人,强化政治责任,落实改革任务,积极做好思想政治、宣传引导、政策解答等工作。各有关部门要明确责任主体和工作进度,分工负责、认真履职、紧密协作,严格按照时间节点,扎实推进机构改革各项工作。云南省机构改革方案经党中央批准后组织实施,2018年年底前基本落实到位;省以下机构改革总体意见经省委批准后报党中央备案;市县机构改革方案由同级党委研究提出,由州(市)党委报省委批准后组织实施,2019年3月底前基本完成。各地区各部门要主动对表、积极作为,加快部门内部职责和业务整合,抓紧完成转隶交接和“三定”工作,确保机构职责调整与日常工作无缝衔接,做到改革与发展两不误、两促进。
(三)严格机构编制管理,推进机构编制法定化。认真贯彻落实机构编制管理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全面清理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修订云南机构编制管理相关法规规章,增强“三定”规定严肃性和权威性,严禁上级部门通过项目资金分配、考核督查、评比表彰等方式干预下级机构设置、职能配置和编制配备。统筹使用各类编制资源,进一步健全完善省以下编制总量管理制度,创新编制管理方式,切实提高编制使用效益。全面推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严格机构编制管理权限、程序和刚性约束,严禁越权审批,严格执行机构限额、领导职数、编制种类等规定,不得在限额外设置机构,不得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不得擅自增加编制种类,不得突破总量增加编制,严格控制编外聘用人员。完善机构编制同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审计等部门的协作联动机制,形成监督检查合力。
(四)严明政治纪律,强化督察落实。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遵守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做到令行禁止,坚持有组织、有步骤、有纪律推进机构改革,确保思想不乱、工作不断、队伍不散、干劲不减,重大情况和问题及时请示报告。严肃机构编制纪律和干部人事纪律,严禁借改革之机突击进人、超编进人、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突击提拔和调整干部,严格执行干部退休制度。严肃财经纪律,依法依规管理和处置涉改部门、单位的资金资产。严格保密纪律,遵守保密规定。加大对深化机构改革工作的督促检查力度,将机构改革实施情况纳入重大决策督察任务和巡视巡察范围,加强监督和执纪问责,严肃查处机构改革过程中的违规违纪问题,确保机构改革各项任务圆满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