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安办发电〔2014〕18号 云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汲取煤矿事故教训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各产煤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省监狱管理局,云南煤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近来,尽管全国各地均采取切实措施,防范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但全国部分省区仍然出现一系列煤矿生产安全重大、较大事故。虽然我省自4月份以来深刻汲取了“4·07”、“4·21”两起煤矿重大事故教训,结合煤炭产业转型升级工作,对煤矿安全实行了严管严控等一系列措施,但仍然发生了煤矿生产安全事故。2014年9月13日15时左右,大理州祥云县立国煤矿(列入2014年关闭矿井),在入井检修水泵时,发生一起窒息事故,死亡2人:该矿井水泵安装位置为付斜井井底盲巷,抽水在地面控制,检修水泵前用局扇通风,但由于二氧化碳浓度高,氧含量低,入井检修未检查瓦斯,窒息死亡1人,3人入井施救,又造成1人死亡。接到事故报告后,省政府领导立即作出批示:要求各有关州(市)、单位的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和分管负责同志立即对辖区工作作出部署安排,杜绝类似事故再次发生。为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和贯彻落实好省政府领导指示批示精神,确保全省煤矿生产形势稳定好转,特提出如下要求:
一、深刻汲取煤矿事故教训,切实开展“六打六治”打非治违专项行动。近期发生的煤矿事故,充分暴露出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管理混乱,漠视矿工生命;私挖盗采等非法违法行为突出、严重;监管部门存在监管不力、执法不严等问题,尤其是“六打六治”工作执行不力,从而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屡屡发生。各级党委政府要严格按照《云南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暂行规定》(云厅字〔2014〕8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六打六治”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通知》(云府办明电〔2014〕50号)的安排部署,深刻汲取事故教训,把“六打六治”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作为下半年安全生产的重中之重来抓,牢牢抓住“打非治违”这个“牛鼻子”,严厉打击矿山无证、证照不全或过期从事生产;私挖滥采、超层越界开采;停产整顿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应关未关或关闭不到位;图纸造假;未经批准或手续不全非法违法建设等非法违法行为。
二、加强对拟关闭矿井的监管和管控,严防类似事故发生。对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凡列入关闭的矿井未经县级人民政府以上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一律禁止人员入井,立即停止一切回收、撤除井下设备材料活动;一律不得组织生产。按照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8月29日煤矿事故警示教育专题会议要求,不得设置设备材料等回撤期限、允许生产期限。各州(市)认为有必要允许煤矿回撤设备材料的(没有回撤价值或井下存在自然发火征兆、主要井巷被淹没等重大危险源的煤矿禁止回撤),由煤矿提出回撤设备材料申请及安全技术措施,经州(市)、县(市、区)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组织审查,州(市)长签字,先组织消除安全隐患,由矿山专职救护队在井下现场监护,必须由矿领导井下现场带班,专职安全员现场盯守,县级以上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派专人现场盯守,参加回撤作业人员必须经安全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准入井作业。回撤前,必须按程序报批恢复通风、入井侦察、瓦斯排放等方案措施,回撤时必须落实安全管理措施,相关部门要落实人员驻矿监管,加大巡查暗访力度,禁止煤矿在回撤设备材料的过程中回收煤炭或私挖乱采。禁止回撤无风区域、盲巷和采煤工作面等顶板支护不可靠地点的设备、材料。
三、强化煤矿复产复建和停产矿井安全监管工作。各地要严格落实云政发〔2014〕18号、云政办发〔2014〕19号、云煤技改〔2014〕8号等文件要求,9万吨/年以上的煤矿,转型升级方案中确认单独保留,明确为不需要扩大矿区范围及煤矿建设规模、不搞改造、不属于整合重组的煤矿,经地方政府批准整改的,必须加强安全监管,落实安全技术措施,严防发生事故;其它煤矿(包括改建、扩建、机械化改造、整合重组等)必须停止作业,各地要认真落实停产整顿矿井“五真”,防止矿井违法违规组织生产和建设。
四、关于煤炭产业结构调整转型升级方案实施有关工作的安排,近期将由省级有关部门下发文件,各地、各煤矿企业按照文件要求执行。
五、省级各分片包干督查组要认真贯彻落实好省委、省政府全省煤矿安全生产煤炭产业转型发展工作会议精神,切实督促各州(市)按云政办发〔2014〕19号、云安发电〔2014〕1号、云安办发电〔2014〕6号文件要求,督促各煤矿企业负责人和矿长履行好“保护矿工生命、矿长守规尽责”的有关要求,打好煤矿攻坚战,确保安全生产。
各州(市)、单位贯彻落实情况,请于9月20日前分别报送省安委办、省煤炭工业管理局和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
省安委办联系人:付凯波
联系电话:0871-68013912,68013982(传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