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财政厅关于撤回昆明同心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执业许可的决定
| 云南省财政厅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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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财会〔2015〕23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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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财政厅关于撤回昆明同心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执业许可的决定
昆明同心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根据我厅于2014年7月17向你所下达了的《云南省财政厅关于会计师事务所整改的通知》(云财会〔2014〕54号),责令你所于60日内(2014年9月15日前)整改达到有限责任制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的设立条件。在整改期满后,你所未向我厅报送整改方案。我厅会计处于2014年11月21日约谈了你所主任会计师王耀祖,并向你所下达了收回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书。2015年3月12日,由我厅会计处处长赵学源主持召开了主要你们的股东面谈会,会上现到会在股东表示愿意注销该所。,现整改期限已经逾期,你所既未向我厅提交自愿解散决议等相关材料,又未能提交相关整改报告与材料,经核实,你所仍未达到法定设立条件。
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现决定撤回你所的设立许可。你所应当自在2015年4月10日前收文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我厅交回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你所不得承接新的业务。交回执业证书后,企业主体持续存在的,应当变更工商登记名称,,不得在企业名称中继续使用“会计师事务所”字样,也不得从事注册会计师法定业务。
你所如对本决定有异议,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省人民政府或者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送达回证
云南省财政厅
2015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