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民政厅关于开展省级民办非企业单位评估工作的通知
各省级民办非企业单位,各州、市民政局:
根据民政部《关于推进民间组织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07〕l27号文件)和民政部《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云南省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要求,云南省民政厅2016年决定对省级登记满2个年度以上的社工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和未参加过2014年评估的医院、学校进行评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范围
2014年7月1日前依法在云南省民政厅登记成立,取得登记证书满2个年度以上的社工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和未参加过2014年评估的医院、学校。要求符合条件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全部报名参评,符合评估条件未参加评估的社工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医院、学校,均视为无评估等级。各相关组织要以评估为契机,以评促建,加强自身规范化建设,促进能力提升和作用发挥。
二、评估内容
依据云南省民办非企业单位评估指标体系及评分细则,对参评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综合评估。评估指标体系采取千分制,包括基础条件、内部治理、业务活动和诚信建设、社会评价,四级指标,100多项具体内容。
三、评估机构
设立省级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和复核委员会,具体负责社工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和未参加过2014年评估的医院、学校评估和复核工作。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云南社会组织评估服务中心负责评估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和评估的组织实施工作。
四、评估程序
在开展宣传动员和培训的基础上,按照规定,由符合评估条件的社工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和未参加过2014年评估的医院、学校提出评估申请、评估委员会审核资格和进行公示、参评单位自我评估、第三方评估机构从“云南省社会组织评估专家人才库”中抽取专家进行实地考察初评、评估委员会审定和公示评估结果、省民政厅确认公告、向民政部报备5A以上组织、颁发等级证书和牌匾的程序进行。
五、评估条件
(一)2014年7月1日前依法在云南省民政厅登记成立,取得登记证书满2个年度以上的社工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和未参加过2014年评估的医院、学校参加此次评估。
(二)存在下列情况的不参加此次评估:
1.2014年7月1日以后登记成立的;
2.未参加2015年度年检的;
3.2015年度年检结论为不合格的或者近2年连续基本合格的;
4.2015年度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5.正在被有关部门立案调查的;
6、其他不符合评估条件的。
六、评估时间
(一)申报评估:2016年6月15日前,申请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填写《评估申报表》,并上报至云南社会组织评估服务中心(相关材料可登陆“云南民政网” http://yunnan.mca.gov.cn 、民办非企业单位QQ群:219466424、143121762)下载或直接到云南社会组织评估服务中心领取)。
(二)资格审查阶段:2016年6月30日前评估办公室对参评组织的申报材料、参评资格进行审核,向符合参评条件的社会组织发受理通知书,并在云南民政网(http: // yunnan.mca.gov.cn)上公示。对不予受理评估有异议的,可在公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评估委员会提出陈述和申辩。
(三)自我评估及社会评估阶段:2016年7月15日之前,资格审查通过的参评社会组织对照《评估参考自评表》(评估细则以评估委员会审核通过的为准)进行自评。同时,按照需要提供的主要材料准备评估资料,向相关单位或人员发放并回收评价调查表,征求理事(董事)、监事、工作人员、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评价意见及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A4纸整理成册(正副本各一份)报送至云南社会组织评估服务中心。
(四)实地考察和初评阶段 : 2016年8月31日前。评估办公室组织专家组分组,根据《评分细则》进行实地考察和初评,并将初评结果报评估委员会。具体时间和要求另行通知。
(五)确认评估等级及异议复核阶段:2016年9月15日前,评估委员会对初评材料进行审核,对审核结果进行表决,确认评估等级。参评组织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评估委员会申请复核,评估委员会自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六)评估结论公示阶段:2016年9月30日前,评估工作领导小组确认评估等级,向社会发布公告,向获得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颁发牌匾、证书,将获得5级以上等级的名单报民政部备案,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获得3A以上评估等级的纳入《云南省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的社会组织目录》。
七、评估结果运用
评估结果分为5个等级,由高至低依次为5A级、4A级、3A级、2A级、1A级。其中5A等级的评估结论需要报民政部备案。
评估等级有效期为5年,评估等级实行动态管理,获得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出现《云南省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第39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由民政部门作出降低或者取消评估等级的处理。获得3A以上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可以按照规定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列入《云南省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社会组织目录》,同等条件下优先享受购买服务,并根据《云南省社会组织年度检查暂行办法》的规定,享受简化年检的优惠政策,即仅须在年检期限内上报上年度工作报告书、财务报告和本年度工作计划。
八、评估的几点要求
(一)社会组织评估是登记管理机关对社会组织实施监督管理、提升社会组织自身能力和公信力建设、加强社会组织规范化管理的重要手段,也是落实党的十八大关于建立现代社会组织体制、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激发社会组织活力精神和云南省委省政府《关于大力培育发展社会组织加快推进现代社会组织体制建设的意见》相关要求的重要举措,目前已成为社会组织管理的一项常态化工作。各参评社会组织要严格按照《云南省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规定,认真准备,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按期报送评估材料,积极申报,参加评估,把此次评估作为加强自身能力素质和提升公信力的良机。
(二)评估指标、评分细则、评估申报书、等级证书、牌匾式样等,均按照云南省民政厅要求统一制作。评估工作结束后,参评社会组织要坚持以评促建的原则,对评估工作进行认真总结,进一步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切实加强自身规范化建设和提升业务水平。
(三)不向参评组织收取评估费用,所需经费从财政安排的评估经费列支。
附件:1.民办非企业单位名单
2. 民办非企业单位评估相关资料
3. 民办非企业单位评估承诺书
2016年5月26日
(联系人及电话:岳金所 0871-65641207,徐兴淑 0871-65641554,戚艳会 0871-65721256)